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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矛盾巧调解 当庭支付化积案

近日,在南岸法院225法庭开庭审理的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10万元,这起长期未结案得到了妥善解决。

原告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该小区物业管理期间,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有设备、设施与多家餐饮单位签署用水、电协议,然后加价进行经营,同时还收取了配套搭伙费、入网费等费用,被告将超过定价部分的水、电费及各种项目的收益据为己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收益款130多万元。

承办人分别通知原、被告到院了解案件情况,得知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但意向金额差距过大,双方私下和解不欢而散。承办人详读卷宗材料后,先向原告释法明理,告知其推算过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必须有能够证据其主张的证据,降低了原告的期望值。然后承办人了解到被告系与案外人王某合伙经营该小区物业管理,双方的合伙收益纠纷正另案诉讼中,被告同意调解的基础是该案外人必须认可调解金额以便日后结算,承办人当即与案外人王某取得联系,在向王某陈述案情并耐心劝导后,王某表示认可调解金额。承办人通知三方于2019年5月7日上午到庭调解。

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及案外人先协商一致签署了《协议书》,本院根据该《协议书》制作了调解笔录,原、被告签署调解笔录后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10万元,本案得以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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