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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镊子惯偷”菜市场内屡行窃获刑

5月13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次使用镊子在菜市场盗窃财物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湖南汝城暖水镇人。2014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出狱后,朱某因赌博输钱遂“重操旧业”,分别于2018年10月2日9时、2019年1月8日10时,先后至崇义县南门菜市场、文英乡农贸市场,使用镊子实施扒窃作案,共盗取现金4100元。

2019年1月24日,朱某再次携带镊子到崇义县准备实施扒窃,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朱某家属已分别向被害人退赔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应当判处盗窃罪。鉴于赔偿情节应当从轻,鉴于过往有犯罪情节应当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当庭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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