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到进贤县某乡镇某村某岭盗窃土壤984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8 696元。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到该岭盗窃土壤150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 75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委托他人运回150吨土壤。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被当场抓获归案。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取得被害人进贤县某乡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小组、护林员邓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公有林土壤,价值人民币22 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被告人陈某在2018年盗土现场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2015年盗土行为,此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且属同种罪行中较重的,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运回部分土壤,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