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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症”司机获刑一年三个月

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通讯员张冰峰)江夏一男子王某因习惯性“路怒”,最终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席。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王某因两次开车时动怒伤人,被该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王某驾车经过江夏区谭鑫培路路口时,因认为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与其抢道,遂急速超车将上述轿车逼停。双方停车后,王某与轿车驾驶员倪某及同行人员韩某发生口角,后王某从车上拿出羊角锤砸伤倪某头部。韩某见状,忙持手机拍摄留证,王某又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其交出手机,并将手机砸损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倪某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韩某被砸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19元。

同年7月的一天下午,王某驾车经过107国道江夏段一小学门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因超车抢道发生矛盾,两车互不相让。后王某驾车将货车逼停,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下车至大货车跟前,将货车驾驶员冉某左侧手臂刺伤,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冉某左肩部皮肤及软组织裂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报警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同年8月26日,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江夏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经依法公诉,王某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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