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穿越无人区失联50天:一分钱罚款都不会交的底气何来|新京报快评
文|狄宣亚
近日,一则“小伙在无人区失联50天被找到”的新闻刷爆网络,引发了网友热议。
这个“大难不死”的杭州90后小伙,名叫冯浩。据中国之声报道,今年3月5日,冯浩与其女友林夕和徒步爱好者李志森三人同行,准备徒步穿越1500多公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羌塘无人区。
在进入无人区10天后,冯浩表示“想一个人走”,随后离队。5月7日,西藏安多县林业局派出所就冯浩及女友林夕(非本名)三人非法穿越羌塘无人区的行为,作出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冯浩二人并不接受,其女友更是表示自己没有做错,一分钱罚款都不会交。
位于西藏那曲和阿里地区的羌塘,与可可西里、阿尔金和罗布泊并称中国四大无人区,是国内徒步最危险和艰难的路线之一,被称为“生命禁区”。冯浩及其队友的“徒步横跨无人区”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极限运动”。
不得不说,近年来,随着越野和探险等野外运动兴起,类似的挑战极限、探索自然、深入绝境做法,在有些运动圈子里也成了时髦。
无论是之前的“极限永宁”失手从高楼坠亡,还是这两天媒体曝出的越野车队在“格聂之眼”绕圈轧出“黑眼圈”,都暴露出其失控和失范的风险。某种程度上,这份风险也源于“安全优先”原则、公共秩序和小圈子亚文化之间的抵牾。
个体通过“极限运动”来挑战自己,以彰显勇敢与意志,并无不妥。但是,只要这些行为是发生在公共空间,这类“亚文化”就该服膺于公共规则,对个体安全、生态环境的考量,也该有着更高的优先级。
回到冯浩事件上,其违法违规之处及不接受处罚的态度,更值得逐一检视。
首先,冯浩等“闯入者”的行为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是一种破坏。虽然他们团队仅仅三人,破坏有限,但这或起到破窗效应。
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对不服从的团体或个人,将予以罚款。除此之外,西藏当地也曾于2017年连发两次公告,禁止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非法穿越活动。条例、公告上有白纸黑字的公示,冯浩等人却公然违背,已属违规。
再者,他们闯入无人区,本身就已为耗费公共资源埋下了伏笔。
据报道,冯浩只身冒险以致失联后,当地警方为了寻找他调集大量人力展开搜救,不惜冒着生命危险在无人区深入搜寻,整整花了五天。虽然没造成更多伤亡是幸事,但因其任性之举造成巨大的公共资源的消耗,也有其“原罪”。
在这种语境下,当地给出处罚后,冯浩对此并不接受处罚,认为“有点高”,“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一分钱罚款都不会交”。这份将任性坚持到底的姿态,不仅与公众期许的事态走向有些不合,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蔑视。
“不接受行政处罚,要走行政复议”当然是冯浩的权利,但是他为了个体实现而耗费公共资源不惜违法,当地依法给出行政处罚,既是对舆情的呼应,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并无不妥。
挑战极限,探索自然,深入绝境,彰显勇敢与意志,这些本都是值得推崇与赞赏的行为。只是,这种个体的自我实现行为,不应该建立在违反法律条例,破坏自然、浪费公共资源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这类个体自我实现行为不应建立在违反法律条例,破坏公共环境、浪费公共资源的基础之上。挑战自我、探索生命极限没问题,但“道路千万条,遵守规则第一条”。
□狄宣亚(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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