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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构项目骗取9348万获刑13年 其仅有小学文化

原标题:虚构项目骗取9348万元广州一男子被判刑13年

广州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虚构“三旧”改造、回迁房建设等多个项目工程,先后骗29个单位或被害人签订合同,合计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工程费用9348万元。5月3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谢某初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而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检察机关指控: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保证金等资金

谢某初,男,1953年出生,文化程度小学,系广州市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集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早在1980年5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至2016年,谢某初虚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集某村“三旧”改造、林木砍伐、生态园建设、回迁房建设、新墩路改造、集某村会所装修、建设校舍出租、农民公寓建设等项目工程,以其负责经营的广州市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集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名义对外发包虚假工程项目,先后与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富某建某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冉某等29个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签订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工程费用的方式,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9348万元。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谢某初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以发包砍伐的桉树林为名,共骗取黄某某等6人的保证金人民币230万元。

据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5年6月27日,他和谢某初签订合同,并支付了50万元,谢某初称征地手续没办好,砍伐证办不出来,需要等到办好证再砍树。等到2015年底,证还是没有办好,黄某某便要求谢某初退款,可直到2016年9月才追回15万元。

此外,在回迁房二期工程项目上,谢某初再次以发包工程为由,骗取广西某建设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保证金478万元。

新快报记者梳理判决书了解到,此后谢某初还通过虚构南城市场工程项目、生态园项目、新墩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三旧”改造项目等多个项目,骗取对方的工程保证金等前期费用,每次项目骗取的数额均在数十万元以上,多者达到上千万元。

为此,广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项目均是真实存在无诈骗故意

对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谢某初均提出了异议,他辩称自己无罪。在庭审中,他表示,相关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他本意上想推进下去,只是由于对方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没有诈骗的故意。

谢某初并不否认收取对方合同保证金等款项,他说,事后曾承诺予以归还,并没有逃匿,其本人没有占有任何款项。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谢某初的辩护人坚称谢某初没有虚构事实去欺骗被害单位,且没有诈骗的故意,认为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均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认定被告人谢某初无罪。

其辩护人辩护称,关于桉树林项目,桉树林砍伐范围属于生态园项目建设范围之内,生态园项目是确实存在的,只是后来由于无法继续推进生态园项目,导致桉树林砍伐项目也无法进行,谢某初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砍伐项目的保证金。

对于回迁房项目,谢某初本人确实想推进,而且第一期工程也建设起来了,只是由于没有相关手续、政府没有备案、投资者没有进来,导致第二期项目无法进行,谢某初没有诈骗的故意。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人谢某初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每宗事实中的涉案金额如何确定。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被告人谢某初作为公司的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收取的款项绝大部分进入亿某公司和集某公司账户,现无证据证实这些款项被谢某初个人实际占有或转移,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谢某初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谢某初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谢某初无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谢某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来源:新快报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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