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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致伤,互告赔偿损失

近日,渝北区法院对一起免费搭乘电动车致伤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原告陈某免费搭乘被告刘某无牌照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考虑各方过错并兼顾公平原则下,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分担40%的损失,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2016年12月16日16时,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刘某载其回家,被告刘某驾驶其无牌照电动三轮摩托车免费送陈某回家,行驶途中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车辆翻滚下公路。陈某、刘某均在此交通事故中不同程度受伤。

2017年11月17日,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陈某伤情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肝挫裂伤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其脾挫裂伤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陈某共计住院31天。刘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双侧横突骨折,经手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刘某共计住院18天。之后,原告陈某起诉至渝北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760.71元。被告刘某亦在庭审中提起反诉,要求陈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66701.82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坐人陈某受伤,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结合本案事实,刘某驾驶车辆系无牌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该车辆性能不稳定,不具备作为承运车辆的条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陈某请求刘某驾车载其回家,刘某基于好意,与陈某形成免费搭乘的合意。驾驶过程中,因刘某过失导致陈某受到人身损害,但刘某在此合意事项中并无获利意图,如若将全部损失判由刘某承担,显然有失公允。但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认识到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不能搭乘乘客,其放任陈某搭乘,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在驾驶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导致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因自身原因,要求刘某驾车送其回家,忽视了两人搭乘电动三轮摩托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事故中也应承担一定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之规定,陈某应当在本案事故责任中适当分担损失。综上,酌情确定陈某在公平原则下,分担本案40%的责任为宜。

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主要是其重大过失导致车辆侧翻,其受伤事实是其自身驾驶不当导致,陈某并未对其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对其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故刘某反诉要求陈某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刘某在本案中根据其过错承担陈某受伤损失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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