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习俗源于我国西周时期“六礼”中的”纳征“,即结婚前由男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聘礼给女方家人,这是当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女方在男方给付彩礼后,却以与男方性格不和,不愿与之登记结婚且长期不与男方联系,男方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后法官依法判决女方及其家人返还80%的彩礼给男方。
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系被告李某甲的父母。2017年4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婚论嫁。按照当地习俗,双方先后举行了见面、登门、拉屋场、打日数等谈婚仪式,并于2017年12月举行了订婚仪式。期间,原告支付三被告订婚礼金99900元。订婚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原告提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李某甲借故推托。2018年2月下旬,因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李某甲回到娘家,并于2018年2月20日独自到省外务工。此后,原告朱某某再也无法联系被告李某甲。因无法联系被告李某甲,且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沟通无果。2019年2月18日,原告朱某某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甲、李某某、王某某返还彩礼99900元。庭审时,原告朱某某和被告李某甲均表示不愿与对方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亦无再进行婚姻登记的意愿,原告要求返还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在彩礼返还数额上,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等情形,酌情确定由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共同返还原告朱某某彩礼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