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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原标题:新闻|“视觉中国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来源: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文/陈雨丝

近日,视觉中国因“黑洞照片”所引发的关于图片版权销售与维权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但也可能因此成为全民尊重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契机。在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之下,该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更需要理论和实务界专家认真研究,回归法律层面进行专业研讨。

4月15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视觉中国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917会议室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等高校的多名学者以及版权管理部门代表、律师代表、摄影师代表、媒体代表等三十余人出席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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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与会嘉宾观看了央视节目对此次事件的报道,听取摄影师的介绍,并就部分事实问题向摄影师进行提问,使与会代表对于相关事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与视觉中国签约的三位摄影师简要介绍了摄影师与图片网站的合作模式以及收入来源情况。据介绍,视觉中国的图库分为创意类和编辑类,创意类的图片可用于商业用途,可以任意编辑;编辑类图片则偏新闻和纪实,不能改变图片原意进行编辑。签约摄影师的收入来源分为销售收入和维权收入,维权收入就是视觉中国通过自己的法律团队,帮摄影师对侵权使用的行为进行维权之后的收入。一张图片的定价主要由采用图片的媒介、图片的用途、尺寸、使用周期等因素决定。摄影师每个月会收到上个月的销售报表,来确定实际收入。摄影师也提到,在视觉中国网站关停期间,摄影师上传的图片和视频素材肯定不会产生销售的收入,对摄影师的收入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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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专业研讨阶段,各与会嘉宾就黑洞图片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事件涉及争议其他照片的法律问题、视觉中国经营模式与维权方式的法律问题、图片类著作权争议相关的权属问题、权利内容、行为证据保全等问题、技术措施、可信时间戳与电子证据在著作权争议中的应用等议题发表意见,展开了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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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率先发言。她指出,引起热烈讨论的“黑洞照片”到底是不是“照片”本身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它不像我们通常理解的用相机拍摄的照片,黑洞照片是通过大量技术手段还原的,是一个科学探索的过程。黑洞照片不具有艺术表达和独创性,可能跟著作权保护的初衷不太相符,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保护方式。

这里面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制度上我们对于著作权没有像专利、商标、所有权一样有公示的制度,公众可以通过公权力背书的方式了解权属,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署名很多时候不能再证明权利的归属。视觉中国用水印这种不太谨慎的权利主张方式,同时又是通过万众瞩目的黑洞照片这样的方式放大,导致了这样的舆情事件。但是不能因为这样一件事情就从根本上否定这种商业模式。其实在中国乃至在全球,现在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主要问题不是保护过头或者说滥用权利的问题,而是保护不足的问题,恰恰是这种商业模式提供了一种版权保护途径。相比于视觉中国给黑洞照片标上水印更不理性的做法是,出了一个事件,不考虑背后来龙去脉,不按比例分配责任就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一家公司,这并不符合商业逻辑和互联网发展的要求。

视觉中国在这次事件中也不是完全无辜的,它的做法让大众怀疑了它的诚信程度,可能存在一些漏洞,需要进行一些积极的引导,为图片经营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加强支持良性商业模式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一些公权力背书的系统和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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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提出,视觉中国是互联网时代版权价值实现的有益探索,是一个好的交易平台,有利于版权人版权价值的实现,客观上也使得许多摄影师的收入有所增加。视觉中国对海量图片的运营能提高了利用效率,并且使得各用户的使用成本降低,可以非常有效、高效地处理作品的版权问题。尽管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还是不能够对它进行道德绑架,采取非理性的做法。我们仍然需要从法律法规的遵循,包括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目前网上有这样的观点,认为视觉中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非法集体管理组织。什么叫集体管理?什么叫非法集体管理?这本身就是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一个组织购买版权,运营版权,分配相应费用的行为都属于非法集体管理的话,那么现在包括一些规模很大的平台都在运营版权,就都可能成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

关于图片的版权运营,还有很多需要探索的地方。我们要依靠技术的力量,要建立很多机制,比如信任机制、作者权利归属的查明机制等等。武断地做出关停网站的意见,可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说这么多的摄影师,在这个空档期,他们的权利实现就会面临很大的障碍。对使用方来说,同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有一些大规模的图片使用方跟视觉中国签订的使用图片的合同,有的可能是百万级、千万级的规模,在视觉中国关闭期间,合同就没办法履行了。

未来的版权保护,不仅保障版权创作人创造出更多有价值、高质量的作品,版权运营方也是这些作品价值实现的非常重要的一环。总之,版权保护、著作权人的保护不能在真空当中,它的权益的实现不光靠权利人、还要靠运营方、分发方、使用方包括社会公众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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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晓宇律师根据其执业经验,阐述了图片公司与使用方之间的关系。例如,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跟视觉中国订有一揽子的协议,许可的图片使用的数量百万级以上的,一年使用的图片达100万、200万张。假如使用了视觉中国提供的图片被诉侵权的,就得由视觉中国出面解决,要赔偿也是视觉中国来承担。关于国旗国徽的版权问题,必须明确图片版权保护的客体是国徽本身还是那个照片。事实上,要拍一个正面的、清晰的、不反光的国旗国徽,其实很不容易,可能还需要动用特殊设备才能完成。这样的照片是有著作权的。此外,图片的使用还涉及多维度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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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熊文聪就五个问题发表意见。第一个关于黑洞的照片或者影像有没有著作权的问题,他的主要理由是它缺乏独创性,并且因为是太缺乏稀缺性的东西不应当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黑洞照片太稀缺了,这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第二,不能因为黑洞事件,把学者们多年来辛苦论证的著作权正当性基础整个推翻。我国现在还不是一个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远没到所谓的知识产权终结的时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在发展,还在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第三,视觉中国或者全景这些大的图片公司对享有权利的话,当然可以维权,但应当确定它们对于维权的图片是享有权利的。第四,关于视觉中国是不是一个非法集体管理组织,要看它怎么来维护权利。它既不是图片使用者,又不是作者。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只有5家,图片的只有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认为这个条例的正当性问题以及立法原意和目的都是值得考虑和反思的。熊老师认为视觉中国不是著作权管理组织。第五,舆论是很容易被带偏的,但是不能因此谴责公众,因为公众并不了解法律。更多的是媒体的责任,媒体应该全方面看待这个问题,相关法律问题应当请教专业人士。政府也应该多方面听取意见,采取更加中立、理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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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谈了他对此次事件的看法。他指出,中国社会的发展,往往依赖重大事件的推动,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出这现一件事,一定会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我国版权市场的规范发展。曲老师认为,这个事件发酵到今天,绝不是因为这一件事情而成的,隐藏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还是著作权法从上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之后,差不多将近30年时间里,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非常快,特别是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和法律之间存在着极不平衡和不匹配的情形。版权作为一种社会的财富和资源,或者在法律上的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分配从立法的时候起恐怕就不均衡。先天不足,需要后天调节,需要我们从立法的初心、本意出发,往正确的方向上去引导。缺乏导向,导致大家各自从自己的立场、利益出发,去解读法律、引用法律,造成了今天矛盾冲突的局面。

黑洞照片带来的不是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什么是作品?什么是合理使用?这些问题法律规定很明确。所谓“版权流氓”是一个道德审判标签。只要依据法律通过正当途径维权,无论是维权一次还是一万次,都无可指责。曲老师进一步指出,道德和法律有发生冲突的时候,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和基础,但立法之后有了法律就应该依法办事。另外,曲老师针对视觉中国的摄影师所提到的维权收入问题指出,这些严格来说并不是收入,而是受到损害后获得的赔偿。我国目前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收入是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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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禾教授指出,视觉中国事件并没有什么新的问题,其中涉及的都是以往遇到过、讨论过并解决过的问题。这次事件之所以能发酵,是公众被一句“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吗?”煽动了情绪。如果这中间存在着某种法律问题的话,那就是把行政法上的问题跟知识产权问题混为一谈了。《国旗法》对于国旗的使用有相应的规定,其他官方标志的使用也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的某些用法可能会存在问题,但是它跟知识产权没什么关系。因此,一定要把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跟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分开。如果只是在知识产权层面去看这里面到底有没有什么新问题呢?答案是没有。如果这样的顶层问题没有解决的话,下边的很多问题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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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李学军教授表示,从刚才数位摄影师就事实部分给出的一些陈述以及几位知识产权专家们的发言来看,诸如视觉中国之类的版权运作平台是有其存在价值的,它至少宣示了摄影图片具有版权、且对这些图片的使用要经授权等程序;此外,这类平台还一定程度上为摄影师的版权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关键在于,此类平台该如何运作、该如何管理,才能实质上合法有效地确认版权、并维护版权。知识产权保护与证据是有交集的,无论是确权还是维权,无论是个人维权、还是刚才摄影师们表示的诸如由视觉中国之类的平台代为维权,都要有证据做基础。理论上言,证据是某行为,如摄影,发生时引发的外界各种各样的变化。在当今摄影技术和设备的支持下、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包括摄影作品在内的各种作品版权的确认及维护,都离不开证据特别是电子数据,这就引发我们一系列新的思考?如何用电子数据等来证明自己是原创作者?如何生成或留存相关证据以备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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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分析,这个黑洞的图像从根本上讲就不是照片,只是一个图像。到底这个图像有没有著作权,值得讨论。但是,权利人维权乃是天经地义。著作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非常细致的动态平衡,调节权利人权利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时必须是微调,如果想要一次性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让事情更加棘手,甚至不仅已有的问题没解决,还会带来新的问题。因此,涉及著作权的问题一定要个案解决,避免大笔一挥大刀一砍。公权力的干预不能太简单粗暴,整改也不应该是直接关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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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超博士从另一个角度解读图片网站的收费问题。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网站能够对公开版权作品进行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并不是版权费,而是服务费,包括照片存储、人力审查等成本所产生的费用。现在的主流图片平台都有水印,想找一个足够清晰又不付费的图片其实是很难的。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图片平台收取费用、用户愿意买,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不应该过多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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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俊再次强调了著作权客体的问题。黑洞本身肯定是一个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但事件所涉及的是黑洞图片,作为一个图片,就是另外一码事了。著作权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黑洞照片可能更多地就是一个科学作品,对其版权问题的讨论就不能基于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标准。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集体管理组织确实需要审批,但是集体管理运营模式是一种商业模式,这种事谁都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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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戴士剑提到,商业模式成不成功和合不合法是两回事,不能因为其成功就得到其合法这个结论。视觉中国的“中介”模式是符合社会分工,尤其是信息时代的社会分工协作模式的,也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次的事件,与“西安奔驰”事件相呼应,反映了整个社会民众的版权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是社会的进步所在。信息时代的信息不对称性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强烈和突出,这在刑事领域、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都有表现,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实事求是地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全面分析其不适当的行为到底占比多少,或者说非法的收入占比是多少,是不是像某些媒体所宣传的视觉中国完全就是一个“流氓”,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客观公正的处理方式,不能因为某一个或某一类问题出现就把企业,甚至行业全盘否定,这也是是企业创新创业的边界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受到重视的原因。这个时代,信息不对称性在各个领域都表现的越来越突出,“专业团队”与“个人”之间的不对称性是我们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尤其是5G普及之后,整个社会管理模式都还将发生新的跳变,监管与法律法规如何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是我们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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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董事长张昌利认为:从事实和结果来看,视觉中国给图片版权产业做出了贡献。我国民众版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原来大家都习惯了用图片免费、听音乐免费、看网络小说免费等各种免费。现在大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在提升,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付费意识已经觉醒,面对好不容易建立的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去珍惜,我们应该更多地了解真实的视觉中国,不要用道德去绑架,要坚守法律底线。希望政府、媒体、学界都有客观的声音,共同维护和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对视觉中国这样的行业标杆应该给与明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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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在发言中表示,视觉中国涉及照片的事实至少有五个环节,或多或少都涉及一些电子证据进行事实确认的问题:一是“签”的环节。是不是所有作品作者都跟视觉中国等平台签约了,有没有“线上签”导致的未签约或身份不明的情况,这在必要时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等身份认证技术予以确保。二是“传”的环节。网上有质疑,视觉中国等平台有没有把互联网上没有版权的“公共”照片纳入图库,这可以引入电子证据的存证技术等,保障数据全程可验、可控、可证。三是“审”的环节。视觉中国等平台有没有对数以亿计的海量照片进行有效审查?这可以引入大数据分析技术,确保图库中的照片不出问题,不“埋雷”或被“埋雷”。四是“搜”的环节。有质疑称视觉中国等平台进行了“钓鱼执法”和使用“鹰眼”手段维权。这可以类比电子证据之技术侦查界限进行处理。根据现有材料,还得不出结论说“维权”手段不合法。五是“查”的环节。天津市网信部门已经介入好多天了,能不能快速做出处理,关键在于证据调查。这个事件的“事实不清”或者说不能尽快回应,说明有必要建议平台引入电子文件管理机制。总之,这一事件的启发是,引入电子证据技术手段,提升图片平台运营的合规性。

各位嘉宾激烈精彩的讨论结束后,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海军教授进行简短的总结。本次研讨会因视觉中国事件而起,但它涉及的是著作权制度及其相关产业如何良性发展的问题。摄影师、图片公司、使用方、媒体、大众等社会各界往往站在自己利益一方,容易出现偏向。事实上,他们可能既是作品的使用人也是作品的生产者,建设美好社会应该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本次研讨会从实体法和证据法结合的角度展开,在互联网时代需要考虑法律和技术的结合,希望今后这个问题上还可以再深入探讨。

指导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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