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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黑洞版权事件:为何视觉中国们总能赢?

原标题:法律解读“黑洞版权”事件:为何视觉中国们总能赢?不当得利能否索赔?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因为一张“黑洞图片”,视觉中国激起众怒,又因声称拥有国旗、国徽版权被共青团中央官微点名。网友甚至调侃称,视觉中国本想借着黑洞照片蹭个热点,但没想到被黑洞“吸走”了。

视觉中国为何敢如此明目张胆地“抢”版权?又为什么总能赢?

事情的起因或许得追溯到2014年。因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视觉中国系”企业)将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三轮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

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中,上述案件被列为典型案例。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近日还梳理发现,除了视觉中国,全景网络等一些国内其他商业图片库平台也存在着诸多乱象。一张早在400前就可以供公众免费使用的“蒙娜丽莎”图片,竟然被某图片平台明码标价卖到2100元。

而对图片使用者来说,面对这类版权问题,又该如何应对?

资料图(图片来源:摄图网)

资料图(图片来源:摄图网)

视觉中国如何“屡战屡胜”?

2014年11月17日,这一天对华盖公司而言,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日子。

在经过了三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正林workauto之标准制造业解决方案——卓越制造业管理专家》、《我们深谙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决定一切》宣传册中使用涉案图片。

事情原委是这样:2008年6月9日,getty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签署了一份确认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china(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

其中,涉案企业宣传品《正林workauto之标准制造业解决方案——卓越制造业管理专家》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getty公司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一致;涉案企业宣传品《我们深谙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决定一切》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getty公司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内容一致,但方向相反。宣传品上署名:“正林软件”,并署有正林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网址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中,将上述案件列为典型案例。报告中指出,在再审申请人华盖公司与被申请人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业图片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销售的行为,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上述判决生效之后,视觉中国及其旗下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走上了“诉讼高速路”。

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2016年,华盖公司相关的判决文书就达到5个,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1个,执行文书1个。进入2017年,另一家“视觉中国系”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多达14个。2018年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达到7个,裁判文书7个。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军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我国整个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加大,视觉中国通过这种维权方式,已经把它变成了一种商业的模式了。

此外,恒泰律师事务所杨如意律师在其律所官方微信号上也指出,剖析视觉中国胜诉的大多数案例,就会发现——

其主张权利的很多图像作品的著作权人“被推定”为GettyImages。而视觉中国则通过该公司副总裁及总法律顾问的一则授权确认书主张其为GettyImages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多个品牌系列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律师观点:图片公司若不享有版权

则索赔涉嫌欺诈

国家版权局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针对“黑洞版权”事件引发的争议,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

王维维律师曾是国内知名法治报道记者,目前从事公司合规法律业务,以及重大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业务,也是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员。

资料图(图片来源:摄图网)

资料图(图片来源:摄图网)

NBD: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公布于世后,全球刷屏,而视觉中国却把该照片收于其图库并称购买后才可以使用。不少网友也称此前被视觉中国、全景网络等图片公司“打着版权的名义强行索要高额版权费用”。请问在您看来,这类图片公司商业模式是否合规?

王维维:这一事件中,大家很关注被称之为“勒索式营销”这一问题。这种营销是否合法?我们需要分开来讨论。对于视觉中国、全景网络等图片公司合法拥有版权的图片,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诉讼,也有说通过诉讼的方式可能要求谈商业合作。这种商业模式本身是合法的。

为什么说合法?首先,它是版权人或被授权人,而被起诉方确实是侵权方,作为版权人,它确实有权诉讼侵权方,而且其后续要求商业合作,实际上也都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因为就算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仍将主持调解,在这其中,双方可能去洽谈各种可能的和解方式,包括商业合作,这都还是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

另外一点,也有人说像全景网络、视觉中国这类公司,在有意和图片使用者谈商业合作的情况下,后者未配合商业合作,于是图片公司可能在赔偿主张中提高价格。我认为,如果说这不合理,但至少是合法的。因为要求版权方遵循市场价格,但目前并没有这类价格规范,不能说多要几百块就属违法。我认为这属于商业性质的行为。因此,就其基本商业模式本身而言,这是属于在法律的范畴内展开的。

但另一方面,昨天的黑洞图片、国旗和国徽图片等事件暴露出来,视觉中国、全景网络等公司网站实际上有大量并未拥有版权的图片。对于这些图片,如果这些公司仍以版权人或被授权人的身份,去向这些所谓的“侵权方”主张版权,轻一点儿的,这叫欺诈,如果从数量到金额上达到一定水平,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但是目前并没有证据显示,这些公司拿着比如说前国家前领导人照片等向图片使用者索赔。

图片来源:截自欧洲南方天文台官网

图片来源:截自欧洲南方天文台官网

NBD:那还是拿“黑洞”照片来说,图片公司声称只能购买后才可以使用,但事实上它并未获得欧洲南方天文台的版权转让。就这个事件本身来说,您认为图片公司合法吗?

王维维:如果是这样,它肯定是一种欺诈行为。

NBD:另外,像视觉中国网站的国旗国徽图片,全景网络上的前国家领导人照片,如果也要求购买了才能使用,这个是否合规?

王维维: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说是欺诈。但他们肯定有自己的风控合规部门,比如说国旗国徽,虽然摆在它的网站页面上,虽说是有付费要求,但是你用了,它也不太可能就这个提起诉讼。

NBD:那假如我按照他们的提示或要求付费后再下载,后来发现这张图片是没有版权的,我其实不用付费,那我可否起诉图片公司?

王维维:这个肯定是可以起诉的。

使用者可调查对方是否真正合法享有版权

不当得利可要求返还

NBD:不少网友称此前被这类公司“打着版权的名义强行索要高额版权费用”,这也被公众称为“勒索式维权”。请问面对这种情形,图片使用者该如何应对?

王维维:人们还是需要提高自身版权意识,一方面在获取作品之时应当留意该作品上是否有版权归属,另一方面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当以合理使用为限,不将自身设有版权的作品用于商业行为之中。如果需要运用大量图片作品的,应当选择依法购入版权。同时,在面临相应的纠纷时也无需惊慌,设法调查权益的主张方是否真正合法享有争议作品的版权,并且通过作品创作、市场等方面因素对争议作品的价值进行衡量,从而得出一个合理的价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选择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求助。

也就是说,第一,不要被其起诉的索赔金额吓到了,觉得一张照片价格都这么高,我可能后面侵权的还有一千多张,担心金额很高。但不要被吓到。第二,不要被之前的一些司法判例所影响。因为像这种图片侵权的赔偿金额,全国各地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其实判决差异很大。价格取决于图片拍摄难度、原创性和作品的用途,所以说最后实际的赔偿金额也都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说图片一看就是拍摄的难度很小,赔偿金额可能就很低。

(注:对于这一点,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如相关网站并非作品著作权人或未取得合法授权,则其所谓的维权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其维权所得,相关支付主体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其返还。)

人民日报此前相关评论(图片来源:截自新浪微博)

人民日报此前相关评论(图片来源:截自新浪微博)

NBD:您认为从监管的角度来说,针对这类商业行为,监管可以做哪些?

王维维:目前国内关于图片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还有待完善。在文字著作权使用上,国内目前已经有发改委与国家版权局共同制定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但图片的相关办法还未制定。这也使得市场上的图片作品定价缺乏参照。建议可以根据图片拍摄难度、原创性以及作品用途等不同角度,对于图片作品的使用及付费等也进行相应系统性规定,给予广大图片作品使用者一个可以参考的行业标准,同时也对行业内秩序进行调整与规范。另外,版权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图片库等公司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各家版权图片库进行核查,避免滥竽充数。

NBD:您对这类图片公司的商业行为还有哪些评价?

王维维:作为图片公司一方,其还是应当完善自身监管系统。一方面对于收录摄影师提供的拍摄作品应当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将未经授权的作品收录进版权库中;另一方面应当制定出针对作品特点而进行调整的价格机制,使得图片的定价更加合理。

记者|张寿林李彪蔡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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