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某市场经营一档口的男子吴某为牟取暴利,竟然在出租屋内使用工业盐制作卤水熟食,并拿到其档口进行销售。让吴某没想到的是,其非法行为进行了不到两个月,执法人员就找上了门。
自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在南城胜和社区某出租屋内,使用工业盐制作猪舌、卤牛肉等卤水熟食,并拿到其档口进行销售。2017年3月,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对吴某制作熟食作坊进行检查,发现吴某正在使用工业盐制作熟食,并现场检查出工业盐三袋及留有工业盐残留的勺子一把。
经检验,被告人吴某经营档口内现场提取的卤牛肉、猪心、猪舌、牛肚、猪肚、鸭肠均检出亚硝酸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从吴某熟食作坊扣押的工业盐袋及勺子中提取的疑似工业盐晶体,亦检验出亚硝酸盐。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某进行批捕。
检察机关认为,亚硝酸盐的功能为护色剂、防腐剂,能使血液中正常携氧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让人失去携氧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成人摄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我国早已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
2019年3月6日,第一市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吴某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当中,等待吴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这是第一市区检察院办结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件。该院始终保持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高压态势,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同时,畅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可疑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核实,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人民群众守住“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王子玺)
原标题:可恶!男子竟用工业盐制作售卖卤水熟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