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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27人获刑!

4月9日下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春元、钟迪鹏、兰某(犯罪时未成年)等27人涉恶案,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唐春元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钟迪鹏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六万元到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春元、钟迪鹏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组织、实施多起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唐春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兰某、刘祚祯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实施多起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兰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唐春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和以兰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兴国县内公共场所,甚至在人群密集的学校、医院内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实施犯罪多达17起,特别是2017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唐春元邀集的钟迪鹏等10余人与兰某邀集的刘祚祯等10余人,在兴国大桥上驾车冲撞后持械斗殴,致多辆轿车严重损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春元、钟迪鹏、兰某等27名被告人分别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引诱、介绍卖淫17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引诱、介绍卖淫中的一罪或数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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