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交了一年半,患癌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事先未说明病情为由拒赔,投保人刘女士(化姓)不服,告到法院。日前,硚口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女士保险赔偿金20万元。
2015年7月,武汉的刘女士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生命无忧老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购买了一份保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每年保费为1760元。签合同后,刘女士按期足额缴纳了保费。2017年2月,刘女士经医院诊断患有肺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当年4月,保险公司向她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声明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且不退保险费。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硚口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隐瞒病情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刘女士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调查了其既往病史,发现她在投保前半年,即2015年1月曾在某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当时的出院诊断为“左肺继发性肺结核,支气管结核,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2015年7月,刘女士投保时,未告知这一就诊事实。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在投保前,其肺部已经存在严重病变,这一病情对刘女士后期出现的病情有严重影响,因此,公司有理由做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投保人辩称保险公司未询问病史
刘女士则表示,她曾在2015年1月住院,当时被医院诊断为“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此后,她先后在武汉多家医院进行检查诊治,据诊断结果,已排除了肿瘤疾病。投保时,投保单上《问题及健康告知》部分并未对自己进行细致询问,部分选项也是提前勾选好的。此外,在后来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中,业务员只是对自己进行了概括性的提示,自己当时也没有明确回答,业务员也没有对免责条款和后果进行详细说明。
武汉市硚口法院查明,2015年1月,刘女士在某肺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1、左肺继发性肺结核……4、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之后,刘女士又到某三甲大型综合医院就诊,CT报告书显示其为“左肺感染性病变”。2015年6月,某肿瘤医院CT诊断报告单的诊断意见为“两肺慢性感染性病变”。2015年9月,刘女士又到肿瘤医院就诊,诊断其肺部存在慢性病变,要求其定期复查。
2015年7月,刘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电子投保确认书》和《个人保险投保单》。在电子投保确认书上,刘女士在签名处签名确认。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上,可保资料告知一栏中被保险人回答和投保人回答处均勾选了“否”,但在签名处却无刘女士的签名。合同签署约半个月后,保险公司对刘女士电话回访。
投保没问清,保险公司有责任
法官认为,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保险公司在刘女士投保时,是否尽到明确的询问义务。
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上,刘女士未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栏签名,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投保人、被保人是否患有肺部疾病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询问,同时也无法证明保险单上的告知事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答,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理应设立严谨合法的程序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并保留证据,且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是为了配合保险公司搜集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信息搜集和审查义务,该义务并不会因为投保人承担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此外,刘女士的诊断结果并非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2019年3月22日,硚口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保险赔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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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方便,刘女士网购保险,却因沟通问题引起索赔纠纷。如今互联网保险种类越来越多,购买保险越来越简单,外加商家利用消费者的猎奇心理,推出的股票跌停险、鹿晗恋爱险等各种“奇葩险”诱惑,导致消费者购买保险的随意性加大,风险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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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贾雪梅通讯员东成鑫荣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