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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多关12年 他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原标题:监狱多关12年,他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我国国家赔偿中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

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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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因为贩卖毒品罪,邹俊敏入狱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犯非法经营罪,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他的案件也被最高检工作报告列为冤假错案纠正的典型案例。

然而,超期羁押4386天后,邹俊敏的国家赔偿申请却被驳回。

无期徒刑

2003年,邹俊敏在从事骨科器材的销售工作。

夏日的一天,他的一位大学好友打来电话,说一位商人计划做水产品贸易生意,想找一种叫氯胺酮的药品作水产品保鲜剂用。邹俊敏答应帮忙找这个药,并联系上了两个手头有该药的个体药商。

邹俊敏未曾料到,他的命运由此发生巨大的转折。

邹俊敏发表在网上的一篇鸣冤文章《谁把邹俊敏送进监狱》写道,他和买卖双方谈妥后,卖方向买方要了水产品营业执照和一份关于药品用途的书面承诺。很快,买方汇来订金5000元与25箱(共7500盒)药品的货款,卖方发出药品。

在这场交易中,邹俊敏每盒药赚一块钱的差价。

考虑到做代理更有“赚头”,邹俊敏上网查了一下“氯胺酮”,却被吓出一身冷汗。他发现该药可以作一种叫“K”粉的毒品。

邹俊敏赶忙咨询自己的医生朋友,得知该药为浅表麻醉药,但不知国家将其规定为禁药,不能随意买卖。考虑到当时买方有承诺书,邹俊敏没有报案,但停止了交易。

然而,厄运并未随之停止。

2004年4月7日,邹俊敏被警方带走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判决犯贩毒罪,处无期徒刑。

上述鸣冤文章,落款处写着“邹俊敏于2010年3月6日,写于闽监狱”。

有期徒刑2年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但据邹俊敏的自述,他事先并不知道氯胺酮为毒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如僧接受周刊君采访时表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来认定,即不但要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还要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被判处后,邹俊敏一直在喊冤。据新京报“剥洋葱”报道,邹俊敏被羁押后,除了每天8小时的劳动时间外,只要有空他都在写材料、申诉,向福建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寄信,直到最高检要求福建高院对案件进行复查。

2018年8月21日,坚持申诉14年后,邹俊敏最终等来了再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认为之前的生效判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因此,福建高院改判邹俊敏犯非法经营罪,并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04年4月7日至2006年4月6日。

有无罪之别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及的冤假错案纠正的典型案例,除了“邹俊敏贩毒案”外,还有“李锦莲故意杀人案”。

从死刑缓期执行到无期徒刑,最后到2018年6月1日的无罪判决,李锦莲已在狱中服刑19年。最终,他获得国家赔偿293万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邹俊敏的再审判决书下达时,他已被羁押约14年,比2年多了12年,超期4386天。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却被驳回。

“本院(福建高院)认为,我国国家赔偿中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即国家赔偿无罪被羁押的受害人,不赔偿有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公众号“布吉街道禁毒协会”3月14日发表的文章《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邹俊敏贩卖毒品案”是什么案子?邹俊敏曾申请国家赔偿200余万》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份关于邹俊敏案的赔偿决定书如此写道。

图/公众号“布吉街道禁毒协会”

图/公众号“布吉街道禁毒协会”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彭海青接受周刊君采访时表示,这符合法律规定。邹俊敏案由重罪改为轻罪,刑罚减轻,不符合现行《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情形。

王如僧称,我国国家赔偿法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即只赔判决无罪的当事人,不赔有罪但超期羁押的当事人。此外,2015年年底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也可以获赔。

王如僧告诉周刊君,他代理过3起国家赔偿案,因为属于无罪或不起诉,申请人获得了国家赔偿。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搜索不到上述邹俊敏案的赔偿决定书。

不合理

被超期羁押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邹俊敏并非个例。

“可以不赔的,绝对不赔;迫不得已必须要赔的,尽量少赔。”王如僧表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有两处待改善的问题,一是赔偿范围过窄,不赔有罪但超期羁押的当事人;二是赔偿标准过低,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目前执行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

彭海青对此表示认同。

她认为,应当扩大国家赔偿范围,重罪改判为轻罪,刑罚减轻且已经执行,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遭受了实际损失,都应该进行赔偿。邹俊敏案中,邹已在狱中度过14年,远远超过了其改判后的两年有期徒刑,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犯,从国家赔偿的原理而言,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关于赔偿标准,彭海青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应以省级政府为单位分别确定一个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被告人原工资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应以原工资水平乘以羁押各年度工资增长率算出的结果作为赔偿标准;低于这一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标准。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邹俊敏案中,邹俊敏申请国家赔偿的对象是福建高院,而驳回申请的也是福建高院。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彭海青认为这不合理,根据裁判中立原则,应由中立第三方来决定。

她表示,建议设立专门的中立的机构,对于国家赔偿作出决定。此外,设立公开的国家赔偿的听证程序,在专门的中立机构作出赔偿决定前,赔偿义务人、申请人可以参与质证、辩论,允许旁听,向社会公开。

“邹俊敏这样的情况是比较罕见的。现实情况大部分是,比如一个人正常的量刑是8个月,但由于程序、证据之类的问题,被羁押的时间却超过了8个月,最终法院以这个人的实际羁押时间判处刑期,不服上诉的,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王如僧说。

文:《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记者罗晓兰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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