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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女子故意划伤他人车辆获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无事生非、恶意划伤他人车辆的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9年1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万某因心情不好遂驾驶其小轿车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散心,路过该小区4号楼商用102店面门口时,见被害人赵某的奔驰轿车斜停放于此处,便用其轿车车钥匙将奔驰轿车前引擎盖及车左前门划伤,随即驾车离开现场。

2019年1月29日,万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日,万某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主动投案。经鉴定,被损毁涉案奔驰轿车市场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24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任意毁损他人价值2400元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万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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