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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公开审理19人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4月3日下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唐某元、肖某炀等19人分别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引诱、介绍卖淫一案。

因涉案犯罪人数多,事实复杂,在兴国县社会影响较大,兴国法院组成3名刑事员额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社会各界群众、政法干警、被告人家属等11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元、肖某炀等19人分别实施了在兴国大桥拦河坝路段的聚众斗殴,在兴国县某酒吧的寻衅滋事,在兴国某中学的抢劫等15起犯罪。唐某元、肖某炀、钟某鹏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为非作恶,组织或者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唐某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兴、刘某祯和兰某亮(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组织或者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兰某亮为首的恶势力。

公诉机关认为,唐某元、肖某炀等19人分别实施了15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引诱、介绍卖淫中的一罪或数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由于案情复杂,庭审从下午3点至晚上10点持续七个小时。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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