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拖欠民企8500万,山东“诚信之乡”1.3亿资产被冻结
到2015年,金乡县的城市景观大幅改善
北青报深度报道微信公号“法治深一度”4月2日消息,“诚信之乡”山东省金乡县,因被诉拖欠民营企业8502万元,被山东省高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县政府资金1.301972亿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为解决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从去年底开始,一场清欠专项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展开。
“诚信之乡”金乡县的一张城市名片
“诚信之乡”引资
金乡县地处山东济宁,济宁是孔孟的出生地。驱车进入金乡,国道旁广场上“诚信”二字引人注目,张劭、范式拱手拜约的塑像栩栩如生。
儒家著名典故“鸡黍之约”就发生在这里。据记载,东汉时期,金乡县鸡黍人范式在外游学时与张劭结好,相约两年后去拜见张劭父母。两年即至,张劭让母亲备食置酒,母亲认为当初的约定不值得相信,张劭却认为范式一定不会违背诺言。果然,范式如约而至,二人对饮尽欢。
正因为这个典故,金乡县政府一直将“驰名中外的诚信之乡”作为当地的名片。
“当初招商引资时,政府领导就对我们说,金乡是诚信之乡,来这里,你们就放心吧。”东沃集团总裁办负责人汪奕华说。
上海东沃集团一直致力于景观文化的推广业务,是昆明世博会和上海世博会的赞助商,也是西安世园会的合作伙伴。彼时,金乡要改变县城的城区景观、策划“旅游城市”,于是双方一拍即合。
2014年1月,东沃集团与金乡县政府签订《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太康湖景观设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为加快生态金乡建设,提升城市发展品味,以东沃集团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公园项目,包括莱河-老万福河景观工程、太康湖湿地公园等。
合作没不久,东沃集团发现金乡县政府资金不足,建设项目手续有问题,不敢继续深入合作。但此时部分工程已动工,东沃集团只好将开工的部分“咬着牙做完”。
2014年10月30日,金乡县政府向东沃集团出具了《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确认函》,确认东沃集团协议中的单项工程投资服务已完成,应向东沃集团支付项目投资服务费8502万元。
8502万欠款收不回
据山东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以来金乡县城市面貌有了大变化。之后,金乡县陆续被评为中国最美休闲小城、“中国十大品质休闲县市”。
但作为金乡县城市景观服务商的东沃集团,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8502万的投资服务费,金乡县政府一直没有兑付。
2017年,金乡县政府又提出,以该县供电局家属院片区的改造项目土地抵偿费用。当年7月,金乡县政府与东沃集团签订《开发协议》,约定土地摘牌时东沃集团借给金乡县政府拆迁补偿款2000万元以及前述政府欠款,均可与应交土地出让金、保证金冲抵。
“后来,金乡县政府又要求东沃集团必须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1.9712亿元。我们实在拿不出,也不敢再出钱,但又希望能把政府拖欠的钱要回来,于是找了一家知名地产商出资合作,政府当时承诺摘牌以后用土地出让金支付合同款,但2018年2月土地摘牌后,县政府仍然没给我们付款。”汪奕华告诉深一度记者。
山东高法的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文书
县政府被裁定冻结1.3亿元
2018年11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开展专项清欠行动。7天之后,山东省政府召开发布会,针对民营企业债务被拖欠问题,表示要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
2018年11月19日,东沃集团将诉状递到山东省高院。
东沃集团诉称,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若金乡县政府未能按约定出让土地并以土地出让金冲抵欠款,则该款项转化为县政府向东沃集团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12%,按本金8502万计,县政府至东沃集团起诉日应支付本息1.301972亿元。
东沃集团在起诉状中称,作为民营企业,承担巨额财务成本,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建设,提升金乡县城市形象,而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却不守信用,在有条件履行款项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民营企业经营陷入困难。
立案时,东沃集团申请对金乡县政府财产保全。
2018年11月22日,山东省高院认为东沃集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金乡县政府的银行存款1.30197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案件进入诉讼审理阶段后,金乡县政府递交了答辩意见。
金乡县政府认为东沃集团只是项目共同的发包人、招标人和甲方,安徽和济宁的公司才是承包方,东沃集团不是投资人、中标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方,不享有债权,不是适格原告。同时,金乡县政府对《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确认函》的法律效力也表示不认可。
对此,东沃集团的代理律师黄开国表示,县政府的上述说法,明显不符合双方拟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
让所有人错愕的是,接到财产保全裁定后,金乡县政府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跨省移送到江苏,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涉及项目位于山东省金乡县,金乡县政府主张应由江苏省高院管辖,没有依据。2019年1月21日,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了金乡县政府管辖权异议申请。
被驳后,金乡县政府上诉。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进行二审审理。
深一度记者了解到,金乡县政府申请管辖权异议后,法院的财产保全工作未实际执行。
政府债务没“豁免权”
据深一度记者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各种原因,拖欠民营企业应付款的案件并不鲜见。而面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资产的法律判决时,政府部门普遍反应强烈,提出各种抗辩理由。
在四川高院审理的案件中,北川县财政局被扣划存款478万元。北川县财政局认为,涉案款项是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在未向用款预算单位拨付指标前该资金系国库库款,法院的做法改变了财政资金的预算用途,属于严重违法执行。但该理由被法院驳回。
在沈阳中院审理的案件中,沈阳市于洪区财政局以法院划扣54万余元后导致该局全体人员生活无法保证为由,要求将资金划回,结果同样被法院驳回。
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大连保税区财政局因被查封238万余元而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冻结财政局账户的做法给诚信政府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法院表示不认可,驳回了异议。
一位不愿具名的执行庭庭长表示,哪些钱物不能强制执行,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政府公款除特定列举事项外,其余均不在法律规定的不能执行的钱款之列。
京平律所主任赵健律师认为,如果法院确实是依法对政府作出执行行为,那么即使划扣财政资金的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责任也应该由政府承担。
“否则,就相当于给了政府‘豁免权’,给了政府可以欠钱不还的依据,这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赵健律师表示。
作者:付中
来源:“法治深一度”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