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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雨刮连接器引发600万元官司 法院这样判

原标题:汽车雨刮连接器多少钱?答:600万

刮水器是机动车上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零件,而因小小的汽车雨刮连接器是否侵权,几家公司争执不休:专利权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向法院起诉索赔600万元,而另一方却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敲响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汽车雨刮连接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上诉案件。据悉,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正式成立以来,公开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侵权?

小小雨刮连接器引发600万元官司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是一家法国公司,也是第ZL200610160549.2号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说明书中显示,该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种把连接器固定在刮水器刷体的一个部件上的装置,所述装置可以把连接器锁定在安装位置,并且可以把任何类型的刮水器安装在一标准的臂和一标准的连接器上。通俗来讲,是一个使雨刮器高速摆动时不易脱落的连接装置。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上查询后发现,该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0月2日,公开(公告)日为2011年1月12日。

2016年,瓦莱奥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及卢卡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该三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暂计600万元。

除此之外,瓦莱奥公司以起诉后被告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严重影响瓦莱奥公司专利产品销量等为由,申请法院就侵权认定作出先行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

引入先行判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记者查实,在案涉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中,共有11项内容。

而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某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且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争议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因为侵权和赔偿事实查明难,而导致审理耗时较长。而悬而未决的裁判不但会扩大权利人的损失,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在该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引入了先行判决机制,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2019年1月22日,一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据此,法院依法先行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

是否侵权应对比技术特征,而非产品本身

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瓦莱奥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合议庭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个特征保护范围之中。

审判长罗东川特别指出,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利要求书决定的技术方案来确定的。法庭审理是将技术方案里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是将两个产品进行对比。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诉方利用了专利发明的技术性,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特征。

合议庭强调,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和发明创造,在被诉侵权产品当中,即使增加了技术特征,有不同的技术效果,但仍然使用、利用了专利发明的技术贡献,并不意味着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另一个焦点,被上诉人关于责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即临时禁令申请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合议庭表示,原审法院的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是两项不同的制度,有着各自的价值。

在先行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临时禁令有着强制执行的效果,对专利权人有更强的保护效果。但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可以对该案实体问题做出当庭宣判,已经没有必要作出临时禁令,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终审判决,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生效后,有关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的部分,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解读:

在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

这是第一次先行判决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首先应该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来进行对比,而非权利人的产品。其次,针对对比的方法,要按照专利证书上面的权利要求进行。

“在权利要求中会记载这一个产品,例如雨刮器,有多少个零部件以及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每一个零部件都算是一个技术特征点,连接关系又算一个技术特征点,假如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拥有被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点,哪怕再多几个其他特征点,也全面覆盖了对方的专利权的权利特征,构成侵权。”

权利要求的范围应该越宽泛越好,或是越详细越好?吴姗表示,如果技术特征点越少,权利人的保护范围会越大,但如果太大,就会进入公有领域,失去了创造性。技术特征点越多,跟公有领域的技术方案就会越不一样,成为自己的独特性、新颖性和创新性,在这个时候,就会被给予垄断的专利保护。

“权利人应该是尽量扩大自己的保护范围,但是又不能掉到没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领域当中。”

吴姗认为,该案被称为“第一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先行判决进行了规定,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先行判决之前,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这是第一次先行判决。”

“其次,如果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该案的二审应该到上海高院,但这次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我们称其为飞跃管辖。”吴姗表示,这是由于随着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正式实施,对于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更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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