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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半个世纪前的纠纷?打官司证据、时限很关键

一张《川东区合川县市土地房地所有证合地字第壹柒陆贰叁壹号》,一个生产队长,一幢被霸占半个世纪的房屋。但凡看到案情的人,都能感受到一股历史气息扑面而来。

粟某是合川区某村村民,其向合川法院诉称,其家中于土改时所分房屋被被告宋某霸占,且半个世纪前的1967年前后,宋某及其时任生产队长的父亲拆除了上述房屋中的4间。粟某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乍一看来,尘封几十年的事实,案情似乎扑朔迷离,法官应该如何审理呢?

其实,诉说千万条,证明第一条。我国民事诉讼法早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当事人的说法将不被法官采信。在本案中, 原告所持有的原合川县人民政府所发土地房地所有证,仅能证实原告父辈或祖父辈曾享有讼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根据目前的房管局信息,此土地已由第三方取得,故原告主张该土地由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据并不充分。同时,原告主张被告于1967年违法拆除了原告或其父辈所建房屋,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判决书中,法官蔡鹏飞还向原告释明,法律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还有最长期限,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即便成立,时隔半个世纪,也早已超过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遇到纠纷,能够协商解决是为最好,若不能,则应尽快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事件发生时或协商过程中,尽可能地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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