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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开四停四”被罚市民把交警大队告了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广州市民叶先生有一辆中山号牌的小轿车。去年,他在广州因违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俗称“开四停四”),被罚200元记3分。叶先生不服,他认为处罚依据有误,为此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告上了法院。昨日,该起案件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叶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18年11月14日晚上8时17分,其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路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记3分并罚款200元(违法行为代码1344)。

叶先生认为,被告对其执行处罚时适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1344交通违法行为代码指的是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而“开四停四”没有交通信号灯作为引导,缺乏该种事实行为的执法基础,不适用该处罚。作为合法性存疑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过重。叶先生还控诉,记3分缺乏法律依据,且被告执法时未在限行分界线的显著位置竖立限行警示标志,未尽行政告知义务。

面对控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辩称,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叶先生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还称,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也规定“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据此认为,叶先生的诉讼理由没有合法依据,其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据悉,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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