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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名重刑犯密谋越狱 这项“奇招”闻所未闻

广东东莞监狱两名重刑犯纠集、煽动多人密谋越狱,先后计划用床单做成降落伞、挟持狱警,但还未实施就因内讧导致计划败露。

打洞、翻墙、挖地道或者装死杀害狱警……电影大片里的罪犯们为了越狱,各种办法层出不穷。不过,这些也都是惯用伎俩,而用床单做降落伞,并借大风天飘出监狱的奇招闻所未闻。但是,这起奇葩越狱事件在广东东莞监狱真实上演。

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高院)公开的一份刑事二审裁定书中获悉,此事发生在东莞监狱十二监区,两名重刑犯郑小强和吴光平预谋越狱,并纠集、煽动多人参与,后计划还未实施,因吴光平与其中一人起内讧而败露,导致“越狱”失败。

扯床单、藏铁条

纠集多人图谋越狱

吴光平今年30岁,是一名死缓罪犯。2012年,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9月,他被由惠东县看守所交付到了东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1992年出生的郑小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6月他被汕头市看守所交付到东莞监狱执行,与吴光平成了狱友。

郑小强进入东莞监狱三个月后,便萌生了越狱的念头。他跟某狱友商量自己越狱的办法,先是提出,采用床单、绳子做降落伞,待刮大风时从监舍楼顶天台上“飘”出监狱围墙的方法,后觉得无法操作。

紧接着,郑小强又萌生了纠集其他狱友一起越狱的想法,他同吴光平讲,“用劳动工具作武器,暴力劫持狱警作为人质乘机越狱。”自此,同是小学文化出身的郑、吴二人,多次拉拢、煽动另两名死缓犯郭某、龙某和减刑后余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的梁某,开始筹谋越狱计划。

据本案的一些其他狱友证人讲,这几人经常聚在一起聊天,或者在监区小院墙角水池边,或者在监区宣传栏前面,有时还聚在一起打牌,或者在走廊一起抽烟。

与郑小强、梁某同住在402仓的黄某说,郑小强、梁某、郭某曾在401和402仓门口中间聊天,郭某跟郑说“出去叫我大哥,先带我们去买衣服”。

除了口头上的言语,吴光平曾私藏铁条,还向狱友借过磨刀石。郑小强则在工位上扯一条蓝白条纹的床单,扯成了一个四五十厘米宽的袋子。

除此之外,几人还研究过监狱武警的枪里到底有没有子弹。郑小强和梁某对此持不同看法,梁某认为没有,郑认为有,但不是实弹,是空包弹,打不死人的。

内讧致计划败露

据狱友们证实,几人除了对监区狱警不满,经常辱骂警察外,对东莞监狱的减刑制度也不满,认为减刑幅度太低。

“监区生产任务高,工序难,很难完成任务,干死干活一个月才18块钱。”梁某说,“我和郑、吴、郭、龙都有外调的想法,郭、郑、吴还商量过如果外调不成就搞事。”

郭某说,几人商量过如果外调不成,就准备纱剪、锤子搞事以实现外调。吴光平还对其说过一次准备纱剪、锤子爬出监区围墙后凿穿监狱围墙越狱,“越狱过程中遇到警察就杀死警察”。

但这些计划都未及实施就暴露了,且是吴光平主动揭发的。2015年2月8日,吴光平与郭某产生了矛盾,并打了起来,被狱侦部门发现,于是吴向管教检举揭发郭某有越狱计划,因此案发。

此时,距吴光平死缓考验期满仅还剩将近半年的时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两年的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便可以减为无期徒刑,但吴光平自认为自己“反正都是死,有机会出去就出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东莞中院)在2016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以组织越狱罪判处郑小强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余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同样的罪名判处吴光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余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是郑小强和吴光平皆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于2017年9月,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不服判决,二次上诉

东莞中院在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于2018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小强犯组织越狱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罪余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吴光平犯组织越狱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罪余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是,郑、吴二人对于东莞中院重新审判之后给出的“定罪免刑”判决仍不满意,又一次提起了上诉。他们向广东省法律援助局为他们指派的辩护律师提出,二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

郑小强对自己的行为和其他证人证言等都供认不讳,但他表示这些都是一时的念头,只是吹牛说说而已。吴光平也承认二人曾试图纠集龙某等人越狱,但方案还没有实施。

广东高院对本案的刑事二审裁定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郑小强、吴光平密谋越狱,并企图纠集他人参与,为越狱制造条件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越狱罪,是属于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阶段,所以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同时鉴于二人的犯罪行为还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以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最终,这两名重刑犯在服刑期间的这一场“密谋越狱”,还是被“定罪免刑”。但对于吴光平来说,他的“死刑缓期”的执行期又要重新算起了。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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