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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因果证据 男子乘机被砸后发现脑梗死索赔被驳

原标题:缺乏因果证据 男子乘机被砸后发现脑梗死索赔被驳

此前,一外籍游客在抵达北京的飞机上取行李时,不慎将一黑龙江男子张某砸伤,张某随后在医院检查中发现存在腔隙性脑梗死等情况。因涉事外籍游客已离境,张某将当时执飞航班的海南航空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因直接侵权人无法找寻,海南航空应对张先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张先生的腔隙性脑梗死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后,张先生提出上诉。近日,法院就此案做出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张先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被砸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乘飞机被砸伤后查出脑梗死 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2018年,黑龙江人张先生将海南航空诉至法院。张先生称,2017年3月19日,他搭乘海南航空的HU7802次航班自广州飞往北京。飞机到达首都国际机场后,舱门尚未打开,旅客纷纷起身,打开行李架拿取行李。

张先生称,当时自己也起身站在过道上,准备从行李架上拿行李。此时,一位身高马大的外籍旅客从行李架上往下拿行李时,由于行李箱过重,该旅客没有控制住,行李箱砸在张先生头部,当场导致张先生头晕目眩。

张先生回忆称,航班空乘人员见状,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外籍旅客对此事故承担责任,书写了“责任确认书”,张先生及外籍旅客在“责任确认书”上签字。之后,机组人员叫来救护车将张先生送往医院。张先生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要求住院治疗,张先生要求外籍旅客出钱,外籍旅客却称没钱,导致张先生不能及时住院。

3月20日,张先生找到海南航空,要求海南航空公司禁止外籍旅客离境,并出钱为张先生治疗。海南航空称外籍旅客不能留滞,之后海航工作人员陪同张先生检查,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死。

张先生诉称,此后,海南航空拒绝为自己提供住院费用,经双方协商,海南航空要求张先生回哈尔滨治疗,医疗费先由海南航空垫付,待张先生住院后再与海航结算。

伤者诉航空公司赔偿50万元 法院一审驳回请求

张先生认为,自己垫付了医疗费后,海南航空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10万元、交通费3万元、住宿费1.2万元、饭费1万元、生命缩短十年的损失20万元、误工费20万元等,最终主张按照50万元赔偿。

法院判决书中称,张先生曾向法庭提交2017年3月20日其与海南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及警察的谈话录音,以及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2日其与海南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希望证明张先生曾要求海南航空限制侵权的外籍旅客离境。

庭审中,海南航空公司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载明腔隙性脑梗死的病因主要是高血压、动脉硬化、糖尿病等,不包括外伤,以证明张先生治疗的病情与此次事故无关。张先生则认为查询的结果不能完全排除腔隙性脑梗死系外力所致,并且自称在受伤前曾经做过CT,未有腔隙性脑梗死的诊断。经法院释明,双方均不申请对腔隙性脑梗死与此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腔隙性脑梗死可以由外伤导致,与本次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一审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称砸伤致脑梗死缺有效证据 驳回伤者上诉

一审后,张先生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支持张先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张先生作为主张权利一方,应对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因腔隙性脑梗死及高血压住院治疗发生了医药费损失,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损失与其被砸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张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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