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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涉案金额超5万即可入刑

武汉持续打造非法采砂绝对禁区。12日,武汉市水务局公布最新数字:截至目前,我市已抓捕涉砂船只30余艘,刑拘68人。

5次抓捕68人被刑拘

去年,武汉打造非法采砂的禁区,长江、汉江及中小河流全面禁采。

今年以来,武汉持续高压严打非法采砂:1月20日,洪山区、江夏区协同长航公安,在沌口大桥至军山大桥水域查获涉砂船只15艘;1月26日凌晨,市水务部门在青山水域查获现行采砂船1艘和运砂船1艘;2月13日凌晨2时,经开区联合长航公安在沌南洲水域抓获1艘隐形采砂船,过驳船、运输船8艘;2月13日10时,青山区联合长航公安在黄陂砂石集散中心附近水域抓获涉砂船只8艘;2月27日凌晨4时20分,市巡查发现铁板洲头江夏区与经开区交界水域有1艘采砂船非法偷采,江夏区迅速出动,于5时许在铁板洲北侧水域抓获该涉砂船只,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截至目前,武汉已刑事拘留涉砂人员68人。

河长要管采砂,年终还要考核

盗挖乱采江砂,尤其是在长江航道区域内的非法采砂行为危害巨大。

今年,武汉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加力度、再上措施。根据《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武汉将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

具体为:各区总河长对辖区内的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负总责,其他河长对所管辖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牵头抓落实,建立河长挂帅、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

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为抓手,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有助于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

据介绍,河道采砂管理目前已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

涉案金额超5万即可入刑

去年5月,市人大修改《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即“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

市水务局堤防和采砂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款的修改为非法采砂入刑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支撑。目前在武汉,涉案金额超5万,即可入刑。

2018年以来,武汉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7起,刑拘涉案人员118人,法院判决案件1起,1人获刑。

除了对涉砂人员重罚,对于涉砂船只,我市严禁外地采砂船只转籍武汉,同时拒绝一切采砂船只在武汉水域移动、停靠。对抓获的违法采砂船只,一律拆除采砂机具。对于涉砂船只未依法持有各项合格证书在河道通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航行。

下一步,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还将实行“三纳入”考核,即各区政府综治考核、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和各单位文明单位考核。全市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围绕“船”“码头”“运输”三个整治重点,从快、从严、从重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记者黄师师通讯员廖宇智

偷砂贼不记账险漏网,幸亏他爱写日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非法采砂入刑有了统一的入罪罪名和量刑标准,罪名为非法采矿罪。其中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7年2月,武汉市一举打掉在长江煤炭洲水域以王某某、江某某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该案也成为两高出台《解释》以来,湖北省首例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的“非法采矿罪”案例。

“非法采砂行为通常是采一船、卖一船,现款现货交易。”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负责人陈冬说道。

记者了解到,在王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虽然人赃并获,但当场查获的江砂仅250吨,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远远没有达到非法采矿罪构罪起点。

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承办该案的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仔细翻检了移交来的查扣物品,一个不起眼的笔记本成为了关键。

原来,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有写航行日记的习惯,最新几篇日记结尾竟然记载着当日采砂数量。根据这一线索,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从已经转运的运砂船入手继续搜查,最终顺利查获了两艘满载的运砂船。之后,检察官又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销赃数额认定不合理的,依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建议公安机关以每吨40元的市场价核算这批江砂价值。最终,该案案值被认定为27.4万元。

“多为现金交易,金额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陈冬说,从目前办理的非法采砂案件来看,涉案人员为避免被查,通常情况下,无相关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交易情况,一旦交易完成,造成交易数量以及金额难以认定。记者谭在龙通讯员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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