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诈骗案件,以被告人刘某在微信上冒充女性骗取他人钱款11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017年2月,被害人小赵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功能与被告人刘某加为好友。在二人聊天期间,刘某向小赵发送其下载准备的美女图片,谎称自己是30岁的离异女性,从事酒店生意。经过一个月的聊天相处,二人于2017年3月在未见面的情况下确立恋爱关系,并以“老公”“老婆”相称。其后,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编造做生意需要钱、 银行卡冻结需要钱等理由,要求小赵通过微信向其发红包或转账、为其提供的电话号码充话费。期间,小赵多次要求刘某见面或者视频聊天,均被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且刘某还通过让王某(女性)帮其与小赵通话,以避免其的骗局被揭穿。2017年2 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刘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骗得小赵102979.93 元,通过充手机话费形式骗得小赵 8891.8 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得小赵2000 元,合计 113871.73 元。
后小赵发觉被骗遂报案,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山东荣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查,被告人刘某,男性,内蒙人,犯罪前职业系海员。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与他人谈恋爱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主动认罪认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