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11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56岁)从其居住的小区出门,走到渊明南路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1小袋疑似冰毒,随后从其居住的房屋内查获27小袋冰毒和1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称量,上述物质总净重18.66克,经抽样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11月20日,民警将范某某抓获归案。当日经现场检测其尿液样本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系一名吸毒人员,2006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