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方晴通讯员穗检宣)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郭家成、梁锐艮、郭汉勋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自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人郭家成、梁锐艮利用农用地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在未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连续多次在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涉案地块倾倒、填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所占用林地面积18.46亩,造成涉案地块的种植基本功能丧失,环境严重受损。郭汉勋明知被告郭家成、梁锐艮在涉案地块处置固体废物,依然将场地提供给二人使用。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家成、梁锐艮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含有有毒物质垃圾的行为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郭家成、梁锐艮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郭家成、梁锐艮、郭汉勋三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环境的污染,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以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并经诉前公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郭家成、梁锐艮、郭汉勋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354888.66元和事务性费用48万元,并在广东省省级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此次高额度的判赔,创下广州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额度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