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员因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没有发票无法报账,遂找他人帮忙虚开假发票,交给公司会计用于报账。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单位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冉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熊某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建筑相关等业务。同年,被告人黄某某进入公司工作,2016年初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兼采购员。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因该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没有发票无法报账,遂找到被告人冉某某帮忙虚开发票。被告人黄某某将单位名称、开票时间、货物名称告知被告人冉某某,要求虚开260万元发票,并承诺支付1.5%的手续费。被告人冉某某通过中介联系到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的颜某某(另案处理),按照被告人黄某某的要求,以钢材和水泥为货物名称虚构了商品购销,为“XX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人民币2601746.69元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11月,被告人冉某某收到虚开的28份发票后交给了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将发票交给了“XX公司”会计用于报账。同月11日,被告人冉某某收到了“XX公司”支付的39000元手续费后,将31000元转账给了中介,自己非法获利8000元。经巫山县国家税务局鉴定,涉案的2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假发票。2018年2月9日,巫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巫山国税稽罚[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单位“XX公司”非法取得发票行为处罚款90000.00元。被告单位钻谷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90000.00元,并补缴了税款75779.03元。2017年9月28日、10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冉某某先后经巫山县公安局通知后主动到该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冉某某主动向本院退费缴违法所得8000元,被告单位钻谷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冉某某主动向本院预交了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虚构商品购销开具虚假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601746.6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委托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系涉案单位虚开发票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冉某某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冉某某共同虚开发票,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冉某某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