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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日前,我省6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海南省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低速电动车的整改分为“调查摸底”“督促整改”“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三阶段,要求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开展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

□本报记者周雪君

整改分为三阶段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方案》指出,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及生产销售监督执法。整改分调查摸底、督促整改和清理整顿三个阶段,在摸清全省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基础上,进行督促整改,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与此同时,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质量水平,申请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或通过转型升级、并购重组等方式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向汽车零部件配套领域转产。

纳入执法检查重点

《方案》指出,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停止注册登记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市县,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同时,投资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对已立项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进行核查,确保批建内容一致;不允许以新能源汽车或零部件的名义核准备案项目后,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已核准建设或已投产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的,要停产整顿。

《方案》明确,要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交通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设置两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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