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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非法集资第一案宣判 涉案金额超31亿

原标题:涉案金额超31亿 鄂尔多斯非法集资第一案今日宣判

新京报快讯 据东胜法院官方微博消息 2月3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李鹏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李鹏飞等4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从目前来看,李鹏飞非法吸存案已经超越之前已经审结的涉案总金额23亿元白昊案,成为鄂尔多斯非法吸存第一案。

案件回顾

2002年左右,被告人李鹏飞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在东胜区以个人名义从社会公众处非法吸收资金并用于转放高利贷,从中赚取利差,同时雇佣被告人杨淑霞担任出纳并负责记账等工作。随着融资、放贷业务量的增长,2004年,按照其的安排和指示,其弟李鹏钧、妹夫罗鹏林先后加入进来与杨淑霞共同负责为前来放款的人员办理借款单、退本付息、到银行存取款、转账、记载账目及保管融资所使用的银行卡等工作,另,被告人李鹏钧在李鹏飞无瑕管理融资事宜时负责融资全盘工作,并负责追讨外放的借款。同年,被告人李鹏飞成立鑫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以个人、商贸公司或融资部的名义向社会非法融资,后其因放高利贷结识李宗徽,决定与李宗徽在五原县、达拉特旗两地合作投资热电联产、房地产、污水处理等项目。由于投资项目、注册公司等需要巨额资金,为了扩大融资规模和方便融资款流转,营造其实力雄厚景象,2007年,被告人李鹏飞使用融资款注册成立内蒙古鑫源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李鹏飞、李鹏钧、杨淑霞、罗鹏林及亲朋好友等人口口宣传,以李鹏飞个人或公司需要投资、扩大热电厂等生产经营为由,承诺给付月利率1.5%-3%的回报,继续向社会广泛融资,部分人在四被告人出具借款单时提出要求加盖鑫源泰投资公司公章,之后,四被告人将2007年之前以李鹏飞个人名义或李鹏飞借商贸公司等名义向社会融资时出具的借款单,逐步替换成借款人为李鹏飞并加盖鑫源泰投资公司公章的借款单,并将融资款以四被告人及李鹏飞亲朋杨淑杰、杨智、刘义、李鹏翔、李鹏翼等人名义或以鑫源泰投资公司的名义转入李鹏飞实际控制的达拉特旗宏珠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宏珠环保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五原县宏珠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鑫源泰生态旅游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源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鑫源泰热力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购置房产、汽车等。因被告人李鹏飞投资的实体企业主要设立在达拉特旗和五原县,且均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维持运转,为了公司资金的周转,其又在两地分别设立了融资办公场所,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的融资事宜,通过东胜区、达拉特旗、五原县三地的融资款互相拆借、周转,以维持所投资公司的正常运转。

截至案发,被告人李鹏飞向东胜区、达拉特旗、五原县等地共计1513人非法吸收存款318242.963万元,支付利息81791.60785万元 ,退还本金145554.8807万元。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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