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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村支书违规给亲友办低保获刑

江西省宁都县一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申报,骗取低保款长达10年之久。近日,经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被告人温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温某华在担任中共宁都县梅江镇小湖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对本村评议、申报低保对象时,违反有关文件规定,将其妻子杨某、其弟弟温某平妻子刘某秀列为低保申报对象,通过隐瞒上述人员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家庭收入等信息以及变更户口户主信息等方式,为杨某、刘某秀填写相关申请表、调查表、审批表,经镇、县有关部门审核审批,自2006年10月至2016年9月,杨某共领取低保款18250元人民币,自2006年10月至2018年2月,刘某秀共领取低保款23380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温某华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违规为其弟弟温某生妻子蔡某申报低保待遇,自2009年1月至2015年3月,蔡某共领取低保款14940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19日,温某华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及其它款项共计617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华利用其担任中共宁都县梅江镇小湖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低保申报审批管理工作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申报,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温某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庭审后主动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温某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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