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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房时忽略了一件事 结果要亏10万元

原标题:女子被误导将10万元购房款打入中介账户 还能要回来吗?

严勇杰绘

严勇杰绘

“我买房子付的那10万元,会不会‘打水漂’了?”近日,宁波的方女士焦灼万分。本来很快就可以拿新房子了,现在却面临此前付的10万元房款可能“打水漂”的问题。为此,她走进了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这是怎么回事呢?

另存10万元

才能享受“存15万抵30万”

事情要从2017年下半年说起。冯女士看中了镇海区的一个楼盘,面积不大,总价79万元。当场,她就付了5万元定金。

当时,房产商有个活动,“存15万抵30万”。冯女士手头刚好有钱,就向房产商支付了20万元现金。

过了几天,房产商的业务员联系冯女士,说如果要参加“存15万抵30万”的活动,需要向指定账户另存10万元,才能生效。

冯女士想着,反正交房时也要付尾款的,手头也有闲钱,错过了这样的活动太可惜,于是,2017年11月,她又向这个指定账户存入10万元。

冯女士算了一笔账:房款79万元,自己分三次一共支付了35万元,加上“存15万抵30万”活动,相当于已经付了50万元。交房时,自己再付29万元就可以全款买下这套房子了。

然而,还是出了意外。这个月,房产商通知冯女士来缴纳尾款,一共是39万元。

怎么多出了10万元呢?冯女士赶紧前往房产商处核实。

房产商明确表示,并没有收到冯女士最后存入的这10万元。

钱去哪了呢?冯女士拿出收款发票准备再理论。这一看,她自己也傻眼了——发票抬头写的收款方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并非这家房产商。

房产商没义务

将这10万元追认为房款

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在了解事件过程之后作了分析。

冯女士最关心的是,房产商是否应该将这10万元追认为房款?

律师认为,发票上记载了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标的及金额,已符合了合同的必备内容,可被视为双方就某付款事项达成了合议。而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冯女士手中支付10万元的发票的对方当事人并不是房产商。因此,房产商并没有义务将这10万元款项追认为房款。

其次,冯女士称是接到房产商业务员的电话后,才向指定账户完成10万元的转帐。虽然冯女士可能疏忽大意而忽略了发票抬头,但是在转账的过程中,冯女士应该清楚收款方到底是谁。因此,冯女士在转账到房产中介公司这一行为中,自己也是存在错误的。由于冯女士声称房产商的业务员指导其如此打款,但并没有确实的证据,因此这一错误并不能归责于房产商。

房产中介公司

需要归还这10万元吗?

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冯女士可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房产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如果房产中介公司届时无法拿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其与冯女士之间存在中介合同或为冯女士提供过中介服务,则房产中介公司应向冯女士返还这10万元的不当得利。

冯女士听完分析,焦灼的心情终于有所平静。但是,值班律师还是告诉冯女士,由于不知道房产中介公司手头到底有哪些证据,所以诉讼还是存在一定的败诉可能性。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处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行为的性质、相对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冯女士认为自己这10万元是作为房款转账给房产商的,因此在打款给房产中介公司时,其对行为性质及相对人都有错误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冯女士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撤销申请成立,那么房产中介公司需要向冯女士归还这10万元款项。

提醒:

转账时务必确认收款方身份

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是大宗钱款交易。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也借此提醒市民,买房子时至少要注意这几件事:

1。签订合同时务必确认卖方姓名或名称,并仔细阅读责任条款及免责条款。

2。在合同上签字时,请务必确认合同非空白合同。

3。转账时请务必确认收款方身份。

4。索要发票时,请务必确认发票抬头及款项性质。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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