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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作抵押 诈骗获刑还罚款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以被告人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薛某某诈骗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薛某某使用其伪造的房产证和虚假的房产评估报告为抵押,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鲍某30万元。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薛某某使用其伪造的房产证和虚假的房产评估报告为抵押,以工程周转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孔某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和虚假的房产评估报告为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故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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