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讨要押金须厘清的法律概念
“您当前已排到第13165660位。”2018年12月24日上午,湖南一位共享单车用户在申请退押金时得知,目前在该共享单车运营商申请退还押金的人数已超过1300万,且人数仍在进一步增加。根据运营商“按照顺序依次退款”的规则,这意味着,想拿回押金的大批用户将面临漫长的等待。而共享单车退押金难,也将“押金”纳入了公众的探讨范围。
钱虽不多,但明明是“自己的钱”,却要不回来,也是够让人糟心的。对于共享单车押金,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自己能不能在运营商的财产中优先受偿,简言之,就是当运营商欠了很多钱,资不抵债的时候,我们能不能先把押金取回来,甚至还有不少人带着朴素的想法,押金本来就是自己的,取回自己的财产,怎么还会有障碍呢?
事实上,在现行法中,前述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于“押金”的直接提法,押金主要来源于双方就合同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占用即所有,用户将押金交给企业后,就丧失了对押金的所有权,我们只获得了一份要求返还押金的债权。一般而言,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作为用户的我们和其他债主需要就运营商的财产共同平等受偿。
既然不能对运营商的财产优先受偿,那么在运营商不退押金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占着一辆共享单车不还,“扣车抵债”呢?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则是“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最常出现在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等领域。比如,你找裁缝订制衣物,衣服做好了,你不付加工费,裁缝就有权对这件衣服进行留置。再如,你将物件交给他人保管,等到取回的时候,你不肯按照约定付保管费,保管人也有权对物件进行留置。
遗憾的是,当“留置权”碰到共享单车就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尴尬。行使留置权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对方负有还钱义务之前,就合法占有了他的东西。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产物,与传统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同。为了便利,双方订立一次性合同,交纳押金,事实上是多次租赁使用关系。一般而言,咱们需要先把车还给人家,人家才有义务将押金退你。而此时,车已经不被咱们占有了,自然也就没有了“留置权”的基础。
造成如此的尴尬局面,根本问题在于法律没有一下子跟上新兴事物,也就说,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管理的法规没跟上。若是强行要求,运营商不能将押金存入自身账户,必须存于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或者要求押金必须“每借一退”,相关纠纷显然就能得到大幅度减少。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及早为共享单车押金以及相关领域立好规矩,从根本上遏制商家在新兴领域通过法律漏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良行径。
(舒锐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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