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家口一死一重伤案:主犯获刑15年,重伤者突然成了逃犯
案发地点 本文图片津云 图
2017年夏天,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北甘庄村发生一起命案,起因是北甘庄村常、于两户人家对一块退耕还林地使用权长达十余年的纠纷。
常家曾为此诉诸法律,并向法庭出示了土地承包合同书、退耕还林合同书、林权证等诸多证据,但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地块权属却仍未说清。多年的积怨终于在2017年8月26日爆发,造成常家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2018年11月27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于永国、于太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7年,判决书显示,法庭量刑时认为受害者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常家不认可“过错说”,申请抗诉,但未获检察院同意。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12月29日凌晨,一群警察突然来到该案的重伤受害人马某龙的家,称他为网上追逃人员,将其带走。
一直在家的受害人 突然成了在逃犯
2018年12月29日零点刚过,家住张家口市工人村煤机小区的乔云听到敲门声,来者说有自来水跑水,来了解情况,乔云开门后,突然冲进来一群警察,称乔云的丈夫马某龙为网上追逃人员,而后连外套都没有允许马某龙穿,就给他戴上了手铐将其强行带走。
乔云惊恐万分,她不明白一直在家的丈夫为什么突然成了网上追逃人员,慌乱中她抓住其中一名穿着制服的警察问他们到底是哪个单位的,对方告诉她,他们是红旗楼派出所的。“来的人从头到尾没有给我出示过任何法律文书或是逮捕证。”乔云说。
这两年,马某龙确实牵扯一起刑事案件,但他是那起案件的受害人,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而他爱人的姥爷常占军则在那起命案中死亡,案件于2018年11月27日刚刚宣判,被告于永国、于太友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7年。
受害人马某龙伤口
谈起这个案子,常家人多有不满,关键凶器没有找到,致命伤成因没有说清,主犯于永国案发1年多后才被执行逮捕,且法庭量刑时认定受害方存在过错。常家提出抗诉,但检察院没有批准。
本以为十多年的恩恩怨怨只能就此打住了,却没想,风波再起。
一切要从2006年前后说起。
从占地卖煤到铲地盖房
马某龙和于永国都曾是长途车司机,又是同村人,一来二去就认识了。
马某龙爱人的姥爷常福有5亩多退耕还林地,后因修路被占去一部分,余下的地上种着杏树,常家人很少去打理。马某龙回忆,于永国大约从2006年至2007年间,开始在这片地的边缘卖煤,“一开始就是放一辆三轮车,一个大铁秤,占不了多大地方,我们觉得互相都认识,放就放呗,也没说什么。”
时间转眼过去了四五年,常家人从未把那片退耕还林地放在心上,直到有一天马某龙的爱人乔云接到娘家电话,才知道于永国已经要在那片地上盖房子了。那块地上有很厚的土,约高出旁边一条叫油路的马路路面1米,想要在这块地上盖房子,需要先把土铲走。
乔云和家人赶到的时候,发现地已经铲平了好大一片,工人正在打地基,当初只能放下一辆农用三轮车的地方如今已拓展到能宽宽敞敞地开进一辆大货车。乔云气愤不已,立即给于永国打电话,“我对他说‘你不能盖房子’,于永国说‘我就要盖’。”
没过几天,马某龙和于永国在村里遇见了,两人说着说着竟打了起来,为此还进了派出所,乔云的舅舅常占军出面解决了这件事,常家人告诉记者,那次在派出所里,于永国同意腾退土地,但后来一直没有履行承诺。
两家对这一块地的争夺,就此开始。
约1年后,于永国又开始盖房子,常占军独自去找于永国,发现他不仅在地里盖了房子,还装了地磅,安了监控摄像头。“我舅舅很生气,觉得你在我的地里盖房子还敢这么嚣张,还安摄像头,一气之下把砖墙推倒了,把监控砸了,又砸了屋子上的两块玻璃。”乔云说。
于家的房子
被砸掉的摄像头只剩下底座
这一次冲突又惊动了警方,但受惩罚的是常占军,他被警方拘留了6天。这样的结果让常家人心里更加憋闷,在求助了村委会、派出所、乡政府均无果后,他们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于永国。
打了一圈官司 事情回到原点
2016年,常家人起诉于永国,要求于永国停止侵权,将原告种植林地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常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有标明了土地四至范围的林权证原件,和一份由北甘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四至范围证明,证明署名于昌久,为北甘庄村时任村委会主任。
常家持有的林权证
于昌久给常家人出具的证明
于永国在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只在庭审中辩称没侵权,是临时占用集体土地。于永国也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据其称,出具证言的于昌祥、乔景生是北甘庄村前村委会主任和会计。
法庭认为于永国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仅有个人签名,无村委会公章,二人也未当庭作证,故认定为无效证据。至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法庭认为,虽然林权证可以证明原告合法占有林地的四至范围,但不能证明被告占用的土地在原告的合法承包地范围内,即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了 “(于永国)后又在苏某、常福地北开办煤站销售点”,也依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开办的煤站是占用了原告的林地。
判决书截图
于家房子及砖墙外道路为林权证四至范围内“北至道路”——油路
2016年7月25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常家人不服判决,选择上诉。
2017年1月24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依据不足,被上诉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查实,故撤销宣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宣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于永国又递交了一份证据,与常家一审时递交的村委会证明一样,于永国的这份证明也是由时任村主任于昌久出具的,但却将于永国占据的地块认定为属于村委会的荒地,并表示村委会决定收回该地块,证明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于昌久当村主任之前是包工头,于永国在我舅舅的地里盖房子,雇的就是于昌久的施工队,房子后来被我舅舅推了。再后来,于昌久当了村主任。”乔云说。记者多次致电于昌久,但电话无人接听。
于昌久给于家出的证明
2017年8月2日,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事情好像又回到了原点。
当初,常家人之所以选择诉讼这条路正是因为过去这些年的调解均无效,而今经历了一审、上诉和再审却得出这样的结论,常家人彻底失望了。
他们决定不再争论是非对错,直接行使对土地的使用权。
目击者称 凶器是把杀猪刀
2017年8月26日,常家人联系了土方车和挖掘机,打算给争议地块垫土,为下一步恢复种植做准备。
开工前,常占军和女儿、女婿、马某龙一起在附近的小饭馆吃晚饭,常占军的女儿常晓去卫生间时看到于永国也正和一些人在另一间屋子里吃饭,多年的纠纷使两家的关系已十分紧张,彼此见到对方都会觉得不快,常晓从卫生间回来后告诉家人,她看到了于永国,大家并未在意。
晚8点左右,常占军等人来到地里。马某龙指挥土方车向地里卸土,站在地的另一边的常晓看到于永国的父亲于太有从建在地里的平房里出来向他们这边望了望又回了屋里。没过多久,一辆黑色奇瑞轿车驶来,停在正在作业的铲车后面,车上下来的正是于永国。
常晓看到于永国从车上下来后直奔离他最近的马某龙,彼时马某龙正在指挥铲车作业,并未注意到于永国的到来,在足够接近马某龙后,常晓看到于永国做出了捅的动作,“我开始并不知道于永国手里有刀,直到我姐夫喊‘快跑!他有刀了!’”
马某龙回忆那天于永国是先从后背连捅了他三刀,他大声警告岳父于永国手里有刀,要岳父快跑,但常占军体形较胖根本跑不过34岁的于永国,马某龙眼看着于永国追过去捅了岳父一刀,岳父跌倒在地,而于永国的父亲于太有随后也拿着剪刀赶到,往常占军身上扎。负伤的马某龙和常占军的女婿贾超先后跑去救常占军。
马某龙已记不得详细的过程,他最后的记忆画面是自己倒在地上,于永国持刀砍向他的头,他用左臂挡住了这一刀,而后于永国被人拉走。“我记得是一个帮于永国打架的人把他拉走的,后面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马某龙说。
贾超回忆,他跑到常占军身边时,马某龙正在和于永国夺刀,他加入争夺后,于太有在他身后用剪刀扎他的腿,在于太有捅向他的腰部时,他及时抓住了于太有的手腕,而后逃开。确定自己无大碍后,贾超想再度回去救岳父和马某龙,而后他看到于永国持刀直直地捅向站在其正对面的马某龙的腹部和常占军的腹部、前胸部。
看到于永国从正面捅常占军的还有铲车司机薛某,薛某说,当他看到一个光着膀子的胖青年(指于永国)手里拿着刀向一个胖老汉(指常占军)走去时,他立即拔了钥匙下车,然后看到光着膀子的年轻人与胖老汉面对面站着,年轻人左手搂着胖老汉的脖子,右手向胖老汉的上身左侧捅了一刀,旁边的马某龙浑身是血。薛某在现场还听到年轻人拿着刀喊:“来,还有谁,老子捅死他!”
装载车司机武某现场听到于永国站在于太有身边时说:“爸爸给我捅死他。”
常晓告诉记者,当天事发非常突然,整个过程只有几分钟,她跑到父亲身边时父亲已浑身是血,背心上翻套在头上,她一边大声哭喊,一边想扶起父亲,却发现父亲已瘫软如泥,没有任何主动站立或行走的意识。在她拖拽父亲的过程中,于永国还向她挥舞了刀子,“他追我,向我刺过2刀,我都躲开了,摔倒了2次,离我最近的时候,刀就在眼前。”常晓彤说。
现场目击者庞某明确形容出于永国当日所持凶器的形状,他告诉警方,那像是一把杀猪刀。
常占军送到医院的时候医生就判断病人已经不行了,但常晓执意要求医生进行抢救,“第一轮抢救后,医生出来告诉我没什么希望了,但我还是不想放弃,让医生继续抢救,医生说没法抢救了,再抢救肋骨就断了,其实我也知道,继续抢救没有意义,无非是让我自己心里好受点。”
入院40分钟后,医生宣布常占军死亡,常晓在抢救室门口嚎啕大哭。
常占军送到医院后没多久,马某龙也被送入了同一家医院,他的身上共有7处伤,肺、胃等器官受损,胃做了修补手术,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当天,于永国也被送去医院,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于太有在原地等待警方。
爷俩行凶 儿子却被看守所拒收
案发后,常家忙着处理常占军的后事,照顾病重的马某龙,大约1个月后,他们才想起来去打听于永国和于太有的下落,警方告诉他们,于太有已经被控制了,但于永国因受轻伤被看守所拒收。
此后1年多的时间里,常家人不时听别人说起在外面看到了于永国,有人在医院见到了于永国,看起来精神焕发,有人在邻村赶集时见到了于永国。
2018年11月6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太有、于永国故意伤害一案,常家人亲眼见到于永国自己开着车来参加庭审。“开的还是案发那天开的那辆尾号220的黑色奇瑞,他的媳妇、兄弟跟着他,开完庭以后他又开着那辆车走了,看起来特别无所谓。”马某龙说。
“那天于太有是被押着出庭的,于永国是自己出庭的,他在法庭上说他的刀是从现场围攻他的人手里抢过来的,然后马某龙给了他一砖头,他就失去意识了。但是法官问他是从谁手里抢的刀,都有谁围着他,他全答不上来。最可笑的是,他虽然不承认自己砍人,却要求法官从轻判决。”乔云说,“庭审那天,于家人非常凶,差点跟我们家起了冲突。
判决书显示,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于2017年9月7日起对于永国实行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日改为取保候审。
对于于永国的取保候审,常晓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朝辉是有异议的,“我曾询问过警方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警方的回答是,因为没有找到凶器,尸检鉴定结果也没明确说致命伤是刀伤,所以他们当时认为于永国可能构不成故意伤害,于是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3日,案发15个月后,于永国被宣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未找到的凶器 说不清的致命伤
警方一直未羁押于永国的两个依据也正是常家人对于案件办理的两点疑惑。“事发过程很短,警察也很快就到了现场,怎么就能找不到那把刀呢?”乔云皱着眉头问记者。
尸检报告显示,常占军身上共有11处伤,死因为“刺器刺断右侧面动脉,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且无联合死因,“刺器”二字并不是清楚的表述。“那天于太有拿剪刀,剪刀找到了,他自己也承认了,但于永国不承认拿刀,刀也没找到,这个‘刺器’到底指的是哪种凶器,是刀还是剪刀,说不清这一点就没法明确致命伤是谁造成的。”乔云说
“我们一直对尸检报告有质疑,我认为刀伤和剪刀伤应该是能区分出来的,所以一直要求做重新鉴定,但合议庭未支持我们的请求。鉴定人在法庭上说,以现有的技术,他不能得出致命伤是刀伤还是剪刀伤的结论。”张朝辉律师说。
但张朝辉律师同时表示,没有找到凶器和没有明确致命伤是因刀子还是剪刀所致,并未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凶器在命案里是重要物证,鉴定结论也是关键证据,但也不是只能依据这一两个证据定案,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还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就能定案。大量证人证言证明当日现场确实有刀,于永国用了刀,所以刀没有找到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我认为将本案定为故意伤害是正确的,判决书也认定了是于永国持尖刀。”
一审判刑15年 常家拒认“有过错”
2018年11月27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被告人于永国、于太有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7年。判决书显示,法庭认为于永国和于太有讲述的事发过程与查明事实不符,均未予采信,但对被告方提出的常家因土地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强行推倒被告人院墙的行为是引发斗殴的主要原因的说法予以了采信,认定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
“法庭认定了是于永国率先挑起斗殴,从量刑上看其实也认定了是于永国造成了常占军的致命伤,但最终判决15年,正是因为考虑到被害人存在过错。我认为这个量刑偏轻,不能反映出于永国的主观恶性,他的行凶方式很残忍,就算是土地纠纷,也不该刀刀都冲着索命下手。”张朝辉律师说。
一审判决后,常家人决定申请抗诉,并委托张朝辉律师代理此案,“是不是撞了院墙就叫有明显过错,刑事量刑为什么认为被害人有过错,我认为二审有必要把这个法理阐释清楚。”
说清那块地是谁的 到底难不难?
张朝辉律师在接受了常晓的委托后,立即调取了关于土地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包括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2005年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书等。
昊京律师事务所较为擅长征地拆迁诉讼,张朝辉律师在该领域也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在看过常家人提供的土地证明材料后,张律师认为,争议地块的权属并不难分清,“林权证上有土地四至范围,可以证明这块地就是属于常家的,这个事实很清楚,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撤销该证,就应该认定林权证的法律效力。何况常家后来又对土地再次进行测量,也可证明争议地块就在常家土地范围内。”
但这起土地纠纷重审后被裁定为个人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也有一定的依据。“因为村委会给于永国也出具了证明,证明那是一块荒地,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组织对土地承包给谁有一定的话语权,村委会给两方都出具了证明,如此使法院无法认定该地的使用权属于谁,可以裁定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张朝辉律师说。
张星光是常家土地使用权纠纷诉讼一、二审的代理律师,当初接手这个案子时,他认为证据比较清楚,胜诉的把握很大。“他们手里有林权证,有土地承包协议,上面有明确的土地四至范围,我在村里也走访了很多村民,大家都知道,那就是常家的地, 只是农村人思想比较保守,不愿意出庭做证。如果说常家提供的证据有什么瑕疵,我觉得可能就是土地承包合同这些法律文书签订年代比较久远,内容不是那么严谨细致,但其实地是谁的不难说清。”
既然有如此全面的证据,为何法庭没有做出明确的判决?“这个问题我也没法回答啊。”张星光律师说。
常家出示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第4条规定,对所承包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用途,不得在承包地上筑坟、挖沙、起土、建房、办企业等。
常家人的抗诉申请没有获得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同意,理由是该案不属于量刑畸轻的情况,不符合抗诉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逮捕程序是否合法 办案人员拒回应
马某龙被带走后,乔云给宣化区刑警队的相关负责人打电话,询问马某龙为什么会成为网上追逃人员。对方称自己在外地,并不太清楚情况,但认为马某龙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可能是因为此前刑警队让他去,但他没去。
“我丈夫前些日子确实接到过宣化区刑警队的一个电话,是曹队长给他打的,让他去一趟,没说什么事,但那天他还接到了法院的电话,好像是让他去领判决书,他认为领判决书更重要,于是当着我的面给曹队长打了一个电话,说他有事去不了刑警队了,曹队长也没说什么,就说完事再说吧。之后刑警队再没和他联系过,他也一直都在张家口市,没出过远门。”乔云说。
29日,记者致电宣化区刑警队曹姓办案人员,询问马某龙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原因以及逮捕马某龙时是否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曹姓办案人员称不便回答记者的提问,仅表示警方正在了解情况。
记者又致电红旗楼派出所,但无人接听。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网上追逃其实就是网上通缉,网上通缉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逃跑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一种措施,要想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通缉,要符合3个条件,即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以及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通过以上条件可以看出,被通缉的人必须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明知其在家而不去抓捕,却将其列为网上在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且逮捕时必须出示通缉证明或逮捕证明。”付建律师说。
(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来源:津云客户端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