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2月25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石新平等19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数罪并罚,判处石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8名同案犯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石新平等19名被告逐步形成成员相对稳定、组织特征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敛财,为组织提供经济支撑,共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18起,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按照每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根据各自所犯的罪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