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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 朋友劝架结果被砍成重伤

安徽法院网讯 宿州灵璧一男子在晚上大排档与他人发生争执,朋友看到后上来劝架结果被对方用刀砍成重伤二级。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6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和几个朋友在灵璧县开发区金苹果KTV二店唱歌。期间,陈某强行搂抱KTV女服务员,陈某与服务员朋友发生争执,后被在场人劝开。当晚23时30分许,在一烧烤店门口,陈某因与尹某有过往遂发生争执,尹某拿砍刀欲砍陈某,路过该地的被害人张某等人看到,张某与尹某是朋友关系,于是张某上去想把尹某劝走。此时陈某手持砍刀将张某右腿砍伤。经安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的右侧胫神经、右侧腓总神经、右侧腓肠神经、右侧腓浅神经损伤,遗留右小腿肌明显萎缩、肌力Ⅱ级。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张某受伤后先后在徐州仁慈医院、灵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核算张某的经济损失为193216.74元。后陈某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九万三千二百一十六元七角四分。陈某不服,认为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具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民事赔偿判决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宿州中经查认为:在卷证据显示被害人张某并未对陈某实施现实的不法侵害,陈某持刀从后边将张某砍伤,不具有防卫性质,故不能认定陈某属于防卫过当,亦不能认定被害人张某具有过错。故对陈某和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系累犯、构成自首等量刑情节,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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