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8日,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佘某丙(女)、江某某、胡某开设赌场一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认定八名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撤销迎江区法院之前审结案件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佘某甲宣告缓刑一年的部分,对佘某甲、佘某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三年等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三万元、二万元;对被告人佘某丙、江某某、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一年六个月等不等的刑期,缓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万元、八千元;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八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为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被告人佘某甲组织佘某乙、佘某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江某某、胡某在安庆多处开设赌场,并形成以佘某甲为首要分子,佘某乙、佘某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为主犯的犯罪集团。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佘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在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一平房内摆放游戏机,招募社会人员参与赌博。2017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38台赌博机,现金4760元,抓获参赌人员4人。该机房被查获后继续营业,之后因经常接到举报,搬至湖心南路和人民路交叉口,于2018年5月10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46台赌博机。
201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佘某丙在安庆市迎江区一网咖摆放游戏机,招募社会人员参与赌博,由被告人江某某每天到机房对账,收取营业款,然后制作账目通过微信发给佘某甲、佘某乙和余某丙过目,佘某乙收回成本后即退出,该赌场于2018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39台赌博机,自2017年8月26日以来,机房共获利76万余元。
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佘某乙、龚某某(在逃)从陈某某处接手安庆市迎江区一赌场,由佘某甲、佘某乙共同占股50%,龚某某占股50%,由被告人江某某每天到机房对账,收取营业款,然后制作账目通过微信发给佘某甲、佘某乙过目,佘某乙收回成本后将其股份转给佘某甲,自己退出赌场经营,该赌场于2018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48台赌搏机、现金27400元,现场抓获参赌人员7人,自2017年12月份以来,机房共获利118万余元;
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佘某甲、夏某某在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一饭店内摆放游戏机,之后因租金太贵搬至一酒店,后又移至该酒店地下室,由被告人胡某记账并将账目通过微信发给佘某甲和夏某某,该赌场于2018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44台赌博机,现金13000元。机房被查获后于同年4月22日又重新开设,于同年5月10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53台赌博机。该赌场自2018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9日共获利20930元。
公安机关从佘某甲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和现金50000元,从佘某乙处扣押现金4000元,从江某某处扣押现金38700元、42000元,华为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胡某、夏某某、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6日,被告人佘某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佘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明知他人是开设赌场,仍为其记账、算账,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佘某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江某某、胡某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佘某甲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开设赌场5处,设置赌博机268台,赌场获利共计超过196万元。被告人佘某乙、佘某丙、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佘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处,共设置赌博机87台;夏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处,先后2次设置赌博机共97台;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处,先后2次设置赌博机共84台;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处,先后2次设置赌博机共84台;佘某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次,共设置赌博机39台;被告人江某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佘某甲多次开设赌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佘某丙系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其他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根据各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夏某某、陈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佘某丙、江某某、胡某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佘某丙、江某某、胡某适用缓刑,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