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华和刘某玉育有彭某凤、彭某勇两个子女,彭某华和刘某玉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彭某华、彭某凤(离异)相继去世,但各被继承人均未分割继承遗产的比例。刘某玉死亡后,彭某凤的女儿陈某洁诉讼来院要求代为继承其母彭某凤有权继承的遗产(价值约30000元)份额。
本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彭某华和刘某玉夫妇在世时一直随彭某勇居住生活,由彭某勇照顾,彭某勇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彭某凤去世前,较少回家探望、照顾父母;彭某凤去世后,陈某洁也较少探望、照顾刘某玉。鉴于被继承人之一的彭某勇对彭某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其共同生活,因此本院确定在分配彭某勇和刘某玉的遗产时,彭某勇适当多分。彭某勇继承的比例为80%,陈某洁代位继承的比例为20%。又因陈某洁代位继承的遗产中,刘某玉也有权继承。故,经计算,彭某勇分得遗产价值约为216666元,陈某洁分得遗产价值约为83332元。
本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该判决兼顾情理法,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