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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引发矛盾 两次开庭释法化解

“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本来是可以避让的,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被告唐某如是说道。

12月12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荣隆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开庭答辩期间和休庭期间,被告唐某始终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表达了强烈的不满。

2018年2月8日,被告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起步过程中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和搭乘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巡警认定,因被告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起步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和搭乘人不承担责任。

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后,被告唐某认为不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索性第一次开庭未参加庭审。案件因涉及原告伤残等级鉴定,经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后,被告才到法院同原告一同选择了鉴定机构。

明确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后,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中被告情绪激动,不同意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法官果断休庭对被告耐心解释和疏导。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释法和调解,唐某打开了心结、逐渐释怀,当场表示马上筹钱赔偿。因为被告的耿直,原告也同意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原本对抗性较强的一个案子,终以案解事了,原、被告都满意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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