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原告徐某华诉被告庞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庞某隐瞒歪曲事实、虚假陈述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而且造成原告徐某华长时间无法得到赔偿,系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庞某罚款2000元。12月17日,庞某将2000元罚款缴纳至该院。
据了解,庞某在原一审庭审中,申请证人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庞某系淮南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并当庭称肇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交强险已脱保2个月。一审判决宣判后,庞某在二审审理阶段中陈述:其为淮南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并提交肇事车辆保险单。正因为庞某提出新的事实,该案被发回重审。
甚至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庞某在庭审中称:其驾驶的车辆是右面后轮碰到了原告徐某华,被告是无责任的,然而庞某申请该院调取其在交警队的谈话笔录中,明确陈述:“我一听响声,立刻下车,发现我车右侧前轮轧到对方的右脚了,由于惯性对方的自行车滑到我车的右后轮了。”庞某在重新审理庭审中称:“我第一次开庭后才知道事故责任认定。这份事故认定书是王某送给我的,也是王某代签的。”而庞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交警给我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我没看责任划分,就直接交给单位了。”以上行为充分说明了庞某为达个人目的,隐瞒歪曲事实,不尊重法律、藐视法庭。庞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重要事实的隐瞒,其行为造成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以致发回重审,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造成原告徐某华长时间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系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为惩前毖后,应对庞某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院遂对庞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