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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网购仿真枪获刑:为实现军人梦却换来牢狱之灾

原标题:“枪迷”刘大蔚

今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改判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我想,如果我当年参军成功的话,那我现在应该是穿着军装、拿着枪,在保卫我们的国家,而不是以罪犯的身份,站在被告席上。为了实现军人梦,换来的却是牢狱之灾,我只能说,我很无奈……”2017年底,监狱中的刘大蔚在其自书申诉状的结尾这样写道。初中肄业的刘大蔚,在网上花了3万多元购买了24支仿真玩具枪,2015年4月,他因走私武器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数起“假枪真罪”的案件中,刘大蔚获刑最重,也引发了法律界的关注。刘大蔚的生活轨迹同样因为“枪”而变得跌宕起伏。从对枪的痴迷与喜爱,到因枪获罪,再到生活因为枪而时悲时喜。2016年福建高院决定对刘大蔚案再审时,服刑1年多的他自书写成了一份26页纸的申诉材料。在其中,他已经能够熟练地使用引用刑法法条,字斟句酌地分析自己行为的主客观成因,同时“排演”法庭询问、质证到最后陈述的各个环节,用严谨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申诉信中字里行间流露出对案件和法律的认知与自省,不啻于一份“自我救赎”笔记。

▲图为刘大蔚。2015年4月,他因走私武器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网络图片

▲图为刘大蔚。2015年4月,他因走私武器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网络图片

“从小与枪结缘”

1996年4月出生的刘大蔚与别的孩子不太一样——在母亲胡国继的眼中,自己的独生儿子从小便对枪有着异乎寻常的痴迷。

“4岁多的小孩子,别人都是跟大人要买吃的,而刘大蔚跟大人出去,总是带把玩具枪回来。”

胡国继说,与枪结缘,或许与儿子从小的成长环境有关。刘大蔚出生不久,胡国继与丈夫就都离开老家外出打工,刘大蔚由学医的爷爷带在身边,而爷爷的一个“专长”,就是可以用自制木枪去打一些乡间的野物。

4岁时,刘大蔚回到母亲身边。胡国继当时的一个明显感受就是,家里的玩具枪迅速增多:小的如手掌般长短,大的将近一米,坏了的淘汰再买新的,玩具数量逐渐达到了几十支。而刘大蔚,也展现了自己在这方面过人的天赋。

“他没有其他爱好,在家喜欢把枪拆了,再装到一起。”胡国继开始并没在意,她没想到,儿子的这个爱好,竟成就了他人生中的“第一桶金”。

2006年,在老家经营小超市的胡国继进货了几只BB枪。但发现,有的孩子买走后,隔几天又退了回来。他们跟胡国继说,用了几次后,枪的子弹就打不出来了,这恰好让在超市里的刘大蔚听到了,于是他把BB枪拿到一旁修理,几下子拆拆装装之后,BB枪恢复了使用,胡国继惊得目瞪口呆。

那时的刘大蔚,刚刚满十岁。

之后,刘大蔚向母亲表示,自己要承包超市有关销售玩具枪的业务:“他跟我说给他一个大概的数目,他来负责进货,卖出去之后,剩下的部分都归他自己……”

而刘大蔚对自己的评价是“军迷、喜欢收藏枪类玩具”。16岁初中肄业后,他在汕头、深圳打工,后来回到父亲身边做装修,在他自书的申诉材料中这样描述:“一个月不停地做,大概有七八千的收入。”

谈到用3万多元买枪的初衷时,他说:“这笔钱对我来说,是笔很大的数额,但是我是资深的军事迷,为了喜欢的东西,我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好比有的人一个月工资两千多,但为了一个名牌包,或者一个苹果手机,宁可花掉大半年的工资……”

因“枪”获罪

2013年7月,一则贴在电线杆上的小广告,吸引了当时在广东打工的刘大蔚的注意。

“他跟我说广告上说有仿真玩具枪,还留了联系电话。”胡国继说,“就是这个广告,改变了我儿子的一生。”

在外打工,每月将薪水的七到八成转给家里的刘大蔚,第一次跟母亲说,想买仿真枪,并且要花上好几万。

胡国继开始不理解,平时都舍不得花一二百买衣服的刘大蔚,怎么在买仿真枪上这么大方?

刘大蔚对母亲说:“我就这么点爱好,也就舍得在这上花钱,别的东西我不会花这么多钱的……”

但初次与卖家接触并不成功。刘大蔚回忆说,2013年7月,他与卖家取得联系,卖家要了他的姓名与住址后,回复他“暂时不卖”,并表示“能卖的时候再联系”。

一年后,回到老家帮父亲做装修的刘大蔚接到卖家电话。24支枪、30540元,刘大蔚在网站上下单后,还没收到货,便于2014年8月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走私武器。

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中称刘大蔚“属情节特别严重”。

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在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

▲图为今日刘大蔚案宣判现场。新京报记者逯仲胜摄

▲图为今日刘大蔚案宣判现场。新京报记者逯仲胜摄

因“枪”而来的跌宕人生

没有这个案子,刘大蔚的现如今生活会是什么样?胡国继想了想说:“应该结婚了吧。”

2014年,刘大蔚谈了人生中第一个女朋友。“两人很要好,刘大蔚出事后,女孩子一直住在我们家这里等他。”胡国继说。刘大蔚开始服刑后,女孩一直想去探视,但因为与刘大蔚不是正式夫妻关系,两人此后一直没能见面。

2017年,刘大蔚的父亲硬下心肠让女孩子回家,“我们怕耽误她。”女孩子哭着离开,不久后在广西老家嫁给了别人。

“刘大蔚知道这事,他也是这个意思。”胡国继说,儿子与女朋友一直通信,表示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出去,要她不要再等自己了。

与对待女友一样,刘大蔚绝望时,也会跟前来探视的父母说:“你们领养一个孩子吧,我不知道还能不能照顾你们。”这个时候,胡国继就会哭着对他说:“你必须给我来养老。”

胡国继说,刘大蔚之所以初中没毕业,多少都有些因为赌气。“初二时班里数学老师奖励成绩前三名的同学,刘大蔚第一次考了第三,拿到了5块钱,第一名当时拿到了50块,于是他开始拼命学数学,第二次考了第一,但是没有奖励了。”从那之后,刘大蔚就觉得上学“没意思”。

枪案之后,服刑的刘大蔚被激发出了前所未有的“学习”动力。在给母亲的信中,他标注出需要的各种法律书籍:“希望你下次来的时候,给我带书,上网上找找,类型是‘刑事案例分析辩护’,还有‘刑事证据排除辩护’这不是书名,是书的类型哦,先买这两类就好!”

第二个月没有收到母亲带来的书,刘大蔚再次写信:“你说不买书,是不想我熬夜在写辩护词,但比起十几年的牢,这点算得了什么呢?”

2018年12月25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

对于法院再审改判,以后的人生,该怎样的规划?胡国继说,探视的时候,儿子说过自己想做设计,然后被周围的人一一否定了,“不行,你书读得太少做不来的。”刘大蔚想了一下说,以后拿着身份证找工作估计也很难,不如跟着父亲学门手艺吧。

“如果没有这个案子,刘大蔚的生活又会怎样?”对于这个问题,母亲胡国继先是回答“应该丰富多彩吧”,随即又说,“最起码可以和他的女朋友幸福生活在一起”。

再审宣判

从无期到改判7年零3个月

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根据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刘大蔚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刑法》第151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0支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刘大蔚与家人提出申诉。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决定,再审此案。2018年8月11日,案件在福建漳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该案开庭前5个月,两高出台相关批复,要求司法机关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和具体情节,对“涉枪”刑事案件差别化对待。

开庭过程中,检方与辩方就原审判决定罪的证据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适用两高3月份出台的“涉枪案”批复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法院再审认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有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武器罪,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上述枪支、未造成枪支流入社会的实际危害、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等因素,同时刘大蔚作案时刚满18岁,属于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决定对刘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院撤销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图为判决书末页。新京报记者逯仲胜摄

▲图为判决书末页。新京报记者逯仲胜摄

法律解读

福建高院:此案不适用两高涉枪新规

此案宣判后,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结合判决,就该案改判理由、是否适用2018年3月两高最新涉枪批复以及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情况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刘大蔚具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

对于辩护人认为该案证据不足、证据链出现断裂的问题,法院再审认为,该案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卖家购买仿真枪,并走私入关被查扣的事实。该批仿真枪经鉴定20支为枪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法院采纳的证据包括:侦查机关提取到的刘大蔚QQ聊天记录,刘大蔚曾与网友探讨交流关于仿真枪的材质、性能、杀伤力以及如何规避公安检查等,说明其对仿真枪的杀伤力和违法性有明确认知。

对于辩护人认为刘大蔚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刘大蔚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仿真枪时,用“狗”代表枪,用“狗粮”代表枪弹;订购仿真枪后编造虚假提货人信息,并为规避被查处风险而与卖家约定自行向物流公司提货;当得知所购的仿真枪被查扣后,立即将用于联系提货的电话号码卡丢弃停用;归案后多次供认其知道在国内购买仿真枪是违法的。因此,刘大蔚主观上具有从台湾购买仿真枪走私入境的故意,也明知自己所购仿真枪在大陆是被禁止的,仍走私进口仿真枪。

综上,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仿真枪,仿真枪走私进境被海关查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经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有20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因此,法院认定刘大蔚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考虑年龄、危害性等情况作出改判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属于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

刘大蔚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入境,经鉴定有20支为枪支,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相应法定量刑幅度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刘大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是根据上述规定判处其无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次再审,福建高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院改判考虑的具体情节主要有,刘大蔚没有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查获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小,也不容易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没有证据表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和非法活动;其作案时刚满18岁,是初犯;再审开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罪。鉴于以上因素,法院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决定对刘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幅度上考虑,最后决定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刘大蔚案再审不适用最新两高涉枪规定

2018年3月“两高”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但福建高院此次判决没有适用上述批复,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两高”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再审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刘大蔚案件的再审,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但法院已充分考虑《批复》的主要精神,并在判决中予以体现。

律师观点

将接受委托继续申诉

2018年12月25日9时许,案件开始宣判,站在被告人席的刘大蔚戴着黑色框眼镜不发一言。在听到宣判结果后,从旁听席望去,可以看到他的肩膀在不停地抖动。

宣判结束后,刘大蔚的代理律师徐昕表示,对该结果不能接受。他认为刘大蔚应该被认定无罪,同时在与刘大蔚商议后,决定继续代理该案进行申诉。

徐昕表示,对于判决不适用两高于2018年3月的涉枪新规不能理解,同时认为,刘大蔚案件最为重要的理由就是证据不足、证据链出现断裂等。

在辩护意见中,徐昕提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案枪支的购买人是刘大蔚;同时查扣环节物证的同一性无法保证;鉴定环节方面,检材被污染,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刘大蔚的父母原本准备了一套新衣准备在宣判后接儿子回家,听到判决后长叹一声,表示要继续申诉。

▲宣判前,刘大蔚父母与辩护律师在法院门口合影。新京报记者逯仲胜摄

▲宣判前,刘大蔚父母与辩护律师在法院门口合影。新京报记者逯仲胜摄

新京报记者王巍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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