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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原党委书记方贻尚一审判决生效被判五年二个月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原党委书记方贻尚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法庭判决被告人方贻尚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贻尚2005年8月至2012年3月,先后任安庆市大观区交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12年12月高配为副县级),2015年4月至案发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党委书记。2008年10月至2014年5月兼任安庆市大观区恒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方贻尚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安庆市大观区交通局资金90万元、贪污安庆市大观区交通局资金36万元,挪用恒通公司公款1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3300元。

另查明: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方贻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安庆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留置期间,其主动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26.33万元、贪污36万元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贻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1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挪用公款140万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26.3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方贻尚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贻尚归案后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贪污90万元及挪用公款的事实,且如实交代了未被掌握的贪污36万元的事实,系坦白;另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对受贿罪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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