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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医疗纠纷案件呈下降趋势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通讯员甘尚钊、何晶、张静霞)昨日,广州中院发布《广州法院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白皮书(2015-2017),白皮书显示,因病历资料未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等情形而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白皮书显示,2015-2017年广州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医疗纠纷案分别为342件、255件、298件;而2012-2014年,这一组数据分别为299件、353件、555件。一审案件数呈下降趋势,反映出近年广州整体医疗环境有所改善,医患关系向好发展。

据了解,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患者作为原告起诉医疗机构,诉因涉及诊疗行为妥当性、误诊误治、延误治疗、过度医疗、告知说明义务以及医疗产品责任等,极少数案件是由医疗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患方一般是因为拒绝办理出院以及不支付医疗费而成为被告。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介绍,从医疗纠纷诉讼看,当前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足主要体现为医患沟通不足、诊疗活动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几乎是医患双方必然发生争议的问题。”

她表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主要证据即为病历资料,因病历资料未记载或记载不明确、不详细等情形而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

违规开药承担民事责任

2015年5月26日12时,患者谢某君因生育后出现抑郁症状,在亲属李某陪同下,乘出租车前往门诊部就诊。因患者不愿下车,经李某拨打门诊部电话,门诊部医生下楼为在出租车上的患者诊治,诊断患者为抑郁症,开出“脑舒通”胶囊等四种药物,收取医疗费640元。

根据医嘱,谢某君即时口服两粒“脑舒通”胶囊。当天下午5时,谢某君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谢某君在患有窦房结、房室结中度脂肪组织浸润等病理基础上发生猝死。个体门诊经营者张某承认为患者开出氯氮平或者含有氯氮平的药物。黄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期间,门诊部提交了患者的《门(急)诊通用病历》1本和《医疗机构统一处方笺》2份。患方称当日未书写病历,上述病历是医方为应对调查而伪造。一审判决某门诊部承担60%的民事责任,向谢某君的家属赔偿622711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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