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虐童案”作恶者应受严惩
来源:光明网
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近日,一段疑似虐童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名身穿校服的小女孩多次遭到一对成年男女推搡、摔打、脚踹、撕扯头发等暴力行为,场面十分令人揪心,警方随即介入查处。
据深圳市宝安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阳光宝安 12月23日通报,宝安公安分局将视频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刘某华、陈某文及涉事女童带回辖区派出所调查。经询问,其母亲陈某文、父亲刘某华对殴打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初步调查情况与视频相符。经法医检查,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伤痕。目前,警方正在依法调查处理,区妇联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尽管该事件仍在调查中,但基本事实已得到初步确认,可以肯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虐待案件。如果能够成功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对于女童而言,不仅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等,还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是虐童案处理的应有之义。殴打8岁女童的刘某华、陈某文,虽然是孩子的父母,但这一特定身份,并不能免除他们的违法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如果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将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治安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当然,如果情节恶劣的话,可能构成虐待罪,起刑点就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此案中,“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伤痕”,通常情况下,这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但是,也不能排除刑事处罚的可能。毕竟,虐待的严重程度,并不一定看“外伤”,心理创伤不能忽略,施暴的手段、时间、次数等,也都可能让处罚“升级”。
保护儿童不受家庭暴力侵害,需要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令人遗憾的是,从我国立法看,对于家庭内部的虐童案件,还有“从轻”的考量。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便有“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的,也要“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才能启动责任追究。根据《刑法》,虐待罪被分为两个层面,一般情况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公安机关才主动立案侦查。但这种立法的做法,并不能有效惩罚作恶者,保护被虐待的儿童。
把孩子从家庭暴力的深渊中拯救出来,需要形成法治合力。近年来,不少虐童案件曝光,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保护未成年人应有新突破。在实践层面,应加大执法力度,不放过每一个作恶者;在立法层面,须让施暴者付出更高昂的违法代价,并打造预警、介入、惩处相衔接的应对体系,更好地保护儿童不受侵害。(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