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0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4420元;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7年5月20日至5月25日,被告人郑某在濉溪县某镇老年房区加工面皮、炒面等在某镇菜市街销售。在加工面皮、炒面的过程中,郑某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及工业盐,期间共销售金额约442元。2018年6月15日,郑某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账户缴纳50000元行政罚款。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7年12月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生产、销售的面皮、炒面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该种物质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是濉溪县法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表示认罪,并在宣判当日于当地新闻媒体《淮北日报》发布道歉信。该案的审理开启了濉溪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新起点,以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罪,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身维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