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了获取非法采矿利益,毁坏山林,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我借此机会向社会公众真诚道歉,希望公众以我为戒,爱护环境……”12月18日,市三中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辖区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调查评估、专家咨询、公告费用等共计50.888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后张某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5组(以下简称山水村5组)“大湾”山林所有权人是山水村5组,2005年南川区林业局将该片区山林划为水源涵养林地。2016年8月至12月29日,张某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山水村5组“大湾”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销赃后获赃款566291元。非法占用公益林面积达1.0407公顷(15.61亩),导致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地类发生改变。2018年3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566291元上缴国库。
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三分院)向社会刊发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在公告期内无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该院遂决定向市三中法院提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承担修复被其破坏的林地生态环境费用38.338万元,赔偿环境自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环境服务功能损失25.59万元,承担鉴定、调查测算、公告等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重庆检察三分院诉称,张某的非法采矿等行为导致“大湾”山林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地类已发生改变。张某擅自占用“大湾”公益林地开办小煤窑,造成林地被严重破坏,危及当地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被告张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已因非法开采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应也无力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已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安全造成威胁,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消除地质灾害危险,对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生态环境自受损至修复期间的环境服务损失,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张某虽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环境修复费用确定问题,张某对重庆检察三分院根据专业公司测算提出的38.338万元修复费用请求无异议,遂予以确认。同时,根据环境资源专家出具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评估意见》,酌定张某应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为10万元。
综上,市三中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338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0万元,调查评估、专家咨询等费用2.55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