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污染环境案件,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四万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中旬,江苏省常州市某公司有一批过期木工胶水待处理。该公司苏某
(另案处理)将该批胶水以每吨3800元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徐某处理。徐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游某、罗某均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处置。游某、罗某安排车辆,并与被告人陈某和汪某联系将该批木工胶水运至铜陵处理。陈某和汪某又联系被告人刘某商议堆放场地。同年11月16
日上午,刘某指使被告人陈某驾驶铲车将该批木工胶水卸下堆放在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金塔水泥厂内。卸货过程中,部分木工胶桶被铲破,流出的胶水散发刺鼻异味。因堆放地附近村民向刘某反映胶水气味大,担心有毒。刘某又指使陈某驾驶铲车、被告人朱某驾驶自卸货车将该批桶装胶水先堆放至天门镇金塔村棋子冲山脚下,后随意倾倒至棋子冲半山腰处。2018
年1月26日铜陵市义安区环境保护局接举报后亲临现场,发现该批胶水共计72桶10.04吨。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取鉴定,该批木工胶水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游某、罗某、陈某、汪某、刘某、陈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被告人徐某、游某、罗某、陈某、汪某、刘某相互配合,跨省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危害环境,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