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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起纷争 依法判决返彩礼

解除婚约后彩礼该不该返还?彩礼返还的条件有哪些?彩礼返还的范围和比例如何确定?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王某返还曾某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3月左右,曾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相识几天后,王某独自到杭州务工。2017年6月,王某从杭州回到大足。2017年7月15日,曾某与重庆市大足区大古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对位于大足区棠香街道龙腾御锦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未查明)进行装修。2017年8月11日,曾某通过银行给王某转账10000元。转款之后,原、王某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

现曾某起诉要求王某退还彩礼款项11000元、转账现金10000元、装修款49000元。王某辩称其未收到彩礼11000元,只是收到见面礼1200元,该款属于赠与,无需退还;收到银行转账10000元是事实,但该款系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现已开支完毕。王某没有房产,不可能装修房屋,对装修款49000元的事情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在恋爱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的10000元,属于双方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即恋爱关系的前提下,曾某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数额较大的金钱赠与可视为彩礼,曾某已完成其基本的举证义务。王某虽辩称该笔款项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开支的费用,但并未举示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现双方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客观上也不再可能缔结婚姻,且从转款到双方分手也仅只有短短一个月左右,王某应当向曾某返还该笔10000元款项。

对于曾某要求王某返还11000元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王某仅认可收到见面礼1200元,该1200元系礼尚往来性质的无偿赠与行为,不认定为彩礼性质,对曾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曾某对龙腾御锦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并支付装修款和装修保证金一事,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曾某替其支付的装修款;因王某否认该房屋为其所有,且曾某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该房屋所有权人系王某,曾某可在查清该房屋产权人后另诉解决。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彩礼(聘礼)是传统的婚嫁习俗,给付彩礼现象在部分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比较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纠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彩礼和一般性礼尚往来物品、金钱的性质,从传统习俗、物品价值、金钱数额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解除的,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的因素,酌情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虽同居生活未满两年但生育子女、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下,彩礼一般不予返还。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依法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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