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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溺水早逝 法院裁判获偿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6日,对家住霍山县与儿街镇与儿街村张老屋村民组的张某夫妻来说,是最能减轻痛苦的一天,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为自己不幸溺水的儿子理赔了的50万元理赔款。

事情还得从2018年6月14日说起,这一天对张某夫妇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这天天气比较热,刚刚做完20周岁生日的儿子张男与几工友在午休时间商定到衡山镇高桥湾附近的淠河段游泳消暑,由于河水湍急,张某的儿子不幸溺水身亡,这个不幸的事故对张某家来说犹如天塌下来了,孩子张男平时懂事孝心,年纪轻轻就学了个开挖掘机的手艺,出来挣钱,替父母减轻负担,这个不幸的打击使张某夫妇很难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张某的父母在整理其遗物中无意中发现其儿子生前张男18年5月17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就是张男,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意外伤害赔偿金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8日止,儿子的溺水去世时间不正是保险单载定的保险期间吗?

当张男的父母拿着白纸黑字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一、张男的死亡原因证明缺少是溺水还是自身疾病的尸检报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不能确定;第二、张男生前投保时隐瞒其真实的工作情况,在投保栏中约定“被保险人张男为农民,在家务农”,其真实身份应是挖掘机司机,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案经霍山县法院审理,霍山县法院认为,张男的溺水死亡,应系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符合保险条款关于“意外伤害”的解释,故张男的死亡系意外伤害致死,应属保险事故。张男投保时职业为农民,其溺水死亡,与其农民职业,还是从事开挖掘机职业并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免责辩解不成立,依法判定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张男的父母5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二审上诉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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