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由铜陵中院一审的铜陵首例走私“洋垃圾”犯罪案件,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判。
2017年,铜陵海关人员对一批来自马来西亚的货物开箱查验,发现一批呈棕色粉末状及泥状的货物,经鉴定,该货物系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铜陵海关遂以涉嫌犯走私废物罪将涉案人员张某、陈某、吴某陆续抓获归案。案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某贸易公司、被告人吴某、张某、陈某通过伪报进口货物商品名称、金属含量、价格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263余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罚金和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江西省某贸易公司、被告人吴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近年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审判为抓手,强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严厉打击一切侵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铜陵市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构筑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屏障,持续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司法力量,助力建设美丽新铜陵。